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於網站刊載「網消會認證」證明標章(下稱系爭標章),然露天公司之系爭標章認證已於100年11月4日到期,而仍繼續使用系爭標章至101年3月3日,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露天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若有使用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公司廣告不實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5月16日第1071次委員會議通過,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於網站刊載「網消會認證」證明標章(下稱系爭標章),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露天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露天公司於其所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刊載系爭標章,予一般或相關消費大眾之印象為露天公司所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為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下稱網消會)認證合格之購物網站。然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露天公司之系爭標章認證於100年11月4日到期,而仍繼續使用系爭標章至101年3月3日,表示經網消會認證。就此露天公司雖辯稱因網消會未以正式公文通知繳交系爭標章年費,故不知系爭標章已到期,致使露天公司仍繼續刊載系爭標章。惟查系爭標章認證期間是否到期,依雙方約定內容網消會並無通知之義務,且露天公司自99年11月4日繳交系爭標章年費時起算一年,亦可知悉系爭標章何時到期,尚難以網消會未通知繳費或不知應繳交年費乙事,而卸其廣告不實責任。
綜上,露天公司刊載「網消會認證」證明標章,核屬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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