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
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未實現者不得列為未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之減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
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財政部72年9月30日台財稅第36917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提列之各項準備,係屬預計可能發生之損費,先期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專供抵減實際發生損費時之用,其數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額度為限,其提列或超列之各項準備,因與所得稅法規定不合,經稽徵機關調整剔除部分,由於該項損費尚未發生,應不得自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後計算未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依此,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之減除項目。依財政部86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61922464號函規定,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依現行所得稅法第22條有關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之規定,應於發行期間內分期計算損益或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依此,營利事業按前揭部函規定認列之損益與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列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損益之差異數,尚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之減除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故營利事業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如不合上開規定,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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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三、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應予以認定。 四、執行業務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執行業務者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於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後,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同時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及提撥職工退休基金,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認列規定: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已依本目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除不符勞動基準法勞工身分之職工,未經就其薪資總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得依前目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外,不得再依前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三)已依前二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支付 退休金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1.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2.依該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依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五、聯合執行業務者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列支薪資者,其職工退休金準備之提列,及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七、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載明受僱員、職稱、擔任職務之收據或簽收之名冊。職工薪資如係交金融機構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金融機構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0-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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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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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知:現行所得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有那些限制規定 |
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且應具備那些憑證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知: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
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又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常見未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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