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小吃店麵攤、點心及冷飲冰品店、泡沫紅茶店等開店商家,誤認未懸掛店招或牌號之銷貨行為,免辦營業登記,財政部國稅局呼籲開店商家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然稅捐機關為秉持愛心辦稅精神,經稅捐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期補辦理營業登記開店商家,則可免予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100/6/16)

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011/6/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為本年度該局重要執行作業之一,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已自100年4月份起陸續展開清查工作,邇來發現鄰近學校、辦公大樓附近之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飲料店、點心店等營業行為,惟未辦理營業登記,核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另依財政部93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釋,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一般民眾常誤認未懸掛店招或牌號之銷貨行為,免辦營業登記,為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涉有前述銷貨行為者,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另該局表示,為秉持愛心辦稅精神,倘經稅捐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則可免予處罰!
如有疑議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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