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量販業者主管接獲員工多次反映職場性騷擾,主管僅問當時有無立即出聲制止,並無積極處理動作,僅有一次集合員工宣告不可以對女性同仁性騷擾,沒有實質效果,性騷擾者依然我行我素,未能「立即且有效」防治職場性騷擾。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00年6月15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決議經營業者經員工多次反映,卻未能「立即且有效」防治職場性騷擾,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且依同法第38-1條對知名量販業者業者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勞工局也將輔導業者積極改善。

職場性騷擾,雇主有事先防制及事後救濟義務,平日管理員工,即應建立內部職場性騷擾申訴機制,一旦知悉發生性騷擾時,應立即啟動職場性騷擾機制調查處理,並採取立即且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100/6/15)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15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某知名量販業者經員工多次反映,卻未能「立即且有效」防治職場性騷擾,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開罰新臺幣10萬元。勞工局長高寶華呼籲,事業單位有義務落實「事先防制、事後救濟」的防治職場性騷擾作為,勞工局也會加強宣導,確保職場性別平權。


本案張姓女申訴人於今年1月前往某量販業任職,工作內容為負責拉貨、補貨、搬貨並服務客戶,並由主管指示男同事廖先生負責指導,協助熟悉職場環境。張小姐僅在工作上與廖先生有所接觸,並無私交,不過張小姐在整理貨物時,廖先生會藉機突然拍其臀部,也會講話講到一半突然握住張小姐的手,或是未經允許,就伸手拿其胸前識別證上的文具(筆或刀片);更有甚者,明明張小姐忙著補貨,廖先生要拿對講機給她,偏偏要將對講機插進張小姐口袋中,而不願放置貨架上。廖先生種種類似舉動,已造成申訴人張小姐極度不舒服。


由於張小姐礙於和廖先生尚有工作接觸,並未直接告知或制止其行為,但分別於今年2月、3月,連續三次向主管反映此類情事。主管接獲反映僅問當時有無立即出聲制止,並無積極處理動作,僅有一次集合員工宣告不可以對女性同仁性騷擾,也沒有實質效果,廖先生依然我行我素。而且張小姐與同事聊天發現,廖先生對其他女性同仁也有類似舉動,憤而提起申訴。


勞工局長高寶華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及印發給受僱者;至於性騷擾防治措施,內容包括實施教育訓練、頒布書面聲明、規定申訴程序、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明確懲戒處理方式,以及透過保密處理,避免申訴人遭受報復或不利待遇,內部也應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


高寶華強調,雇主有事先防制及事後救濟的義務,平日即應建立內部職場性騷擾申訴機制,一旦知悉發生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啟動該機制調查處理,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因此本案經就歧委員會評議,確定依照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對業者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勞工局也將輔導業者積極改善。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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