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食品衛生最受消費者所重視,如業者衛生條件不佳,不僅商譽受損外,也會遭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開出限期改善通知單,二週內複查若仍不符規定,業者將被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蒐集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相關參考資料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
列之處分:
一 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 違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 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34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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