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間火鍋店頂讓雙方也簽好頂讓合約
連同房屋房東當天一起辦理租約一起轉讓了
可是當天頂讓人只帶了之前講好的簽約金3萬還有尾款未付
並沒有帶房屋的押金前來
房東又堅持要收到押金才願意換約
所以頂店者和我商量結果
要我先行代他支付押金12萬元
他說隔幾天來店再付給我們
我就直接用房東退還我的押金續給房東當押金
結果隔一周後他來店可能反悔覺得店內設備不值得頂那些錢40萬
要我將頂讓金調降至30萬 不然他不想付尾款
我說合約上寫總頂讓交易金額40萬白紙黑字
他反駁說
簽約金和訂金全給你算他悔約
那麼他租的房屋可不讓給我使用
哇靠
這樣逼我降價
押金雖我付
但房屋換約後租屋者簽名者是他的名字確也沒錯
我確實已和房東解約
他確實有權趕我出去
在一個月來來往往討價還價後各自讓步後34萬成交
想想當初不應該先和房東解約又替人付押金
這樣做才對
不然簽約金比率拿高一點
買方才不會有算他悔約簽約金和訂金全給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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