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者印製療效廣告傳單,宣稱可以「治癒腰痛、五十肩及對腫瘤、肉瘤具有效用,並可降膽固醇、消解便秘、抗過敏、減肥等療效」。
衛生局接獲民眾投訴後,稽查人員除告知業者食品不得聲稱療效且誇大廣告要拆除以外,並將相關商品帶回檢驗,同時依違反食管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爰引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處分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9條
健康食品得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檢驗結果為下列處分︰
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或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定之標準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逾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其標示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者,應通知限期收回改正其標示;逾期不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四、無前三款情形,而經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命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並封存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健康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
健康食品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前二款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並應廢止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
四、經依前三款規定處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刊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之廣告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衛生局稽查醫療廣告誇大不實店家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投訴,位於中和區華新街的金蓮素料行,販售珊瑚草及瓶裝汁液、養肝茶、洛神花茶等,疑似誇大醫療效果。衛生局隨即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印製並張貼有「溶化結石、去除宿便減肥…腹瀉水腫、降膽固醇…」等13種療效的宣傳單,除當場要求卸下廣告以外,將依食管法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帶回珊瑚草、瓶裝不明汁液等6項商品檢驗是否攙有西藥成分或含重金屬,後續將追查商品源頭。
商家胡姓負責人表示,僅開幕營業3週,珊瑚草是向不知地址的商家電話訂購購買,瓶裝不明汁液是自行熬煮珊瑚草,以珊瑚草一包70元或3瓶100元的價錢對外販售。
衛生局指出,現場陳售的商品不僅沒有任何標示,還印製療效廣告傳單,宣稱可以「治癒腰痛、五十肩及對腫瘤、肉瘤具有效用,並可降膽固醇、消解便秘、抗過敏、減肥等療效」,稽查人員除告知業者食品不得聲稱療效且誇大廣告要拆除以外,並將相關商品帶回檢驗,同時依違反食管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及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處分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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