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護理動作粗魯幫助新生兒打嗝依法查處
近日流傳產後護理機構人員,動作粗魯幫助新生兒打嗝,不當照護新生兒一案,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月4日隨即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發現核定該機構產後護理床35床及嬰兒床38床,該機構小夜班(16-24時)無護理人員值班,涉嫌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2項護理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為維護消費者接受護理服務之公益保障,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所核定床數做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該護理人員之動作粗魯行為若致嬰兒傷害,則涉嫌違反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該護理機構人員的動作粗魯行為涉及違反護理人員法第35條,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護理 護理機構若聘用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執行護理業務,被查獲本人及其雇主將各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護理人員法第35條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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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產後護理機構不當照護新生兒 依法查處
近日Face Book流傳產後護理機構人員,幫助新生兒打嗝動作粗魯一案,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11/4)日隨即派員前往稽查,該護理機構人員的行為涉及違反護理人員法第35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該護理人員之行為若致嬰兒傷害,則涉嫌違反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該護理機構若聘用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執行護理業務,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新北市衛生局原核定該機構產後護理床35床及嬰兒床38床,稽查時卻發現該機構小夜班(16-24時)無護理人員值班,涉嫌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2項護理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為維護消費者接受護理服務之公益保障,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所核定床數做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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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安親班學童嬉戲受傷老師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中和市宏x安親班正值放學時間,2名學童在安親班教室內追逐嬉戲,其中一位學童摔倒,另一名學童反應不及踩到摔倒學童導致骨折,學童家長提出告訴,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安親班老師明知班上學生年幼好動,應注意學生互動情形,隨時制止不安全行為,卻疏忽導致學童受傷,因此將安親班陳老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按此案例,從事補教安親業者有責任及義務看管照顧安親班學童,直到家長接送返家為止,所以學童的安全責任也就歸屬於補教業者。因此,補教業者除了注重教學品質如何提高教學成效外,還須要注意學童在班內的安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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