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一火鍋店,因為店內的電磁爐損壞率過高,故為降低電磁爐損壞率,業者在店內櫃檯處貼上紅紙公告告示上寫著消費者若未愛惜使用電磁爐,若發生損壞需支付350元維修費用。

有位消費者在結帳時就因損壞電磁爐,遭店家要求另付350元維修費,引發消費顧客不滿,向煤體及消基會及台北市消保官投訴。店家最後因消費者提出異議,且無法證明消費顧客是故意損壞電磁爐開關,決定350元維修費全數退還。

此公告可達警示作用,但若實際執行起來(要求顧客賠償),在消費保護權益日益高漲下,店家很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損傷店譽)。原因是電磁爐應是火鍋店家做生意的電器消耗品,電磁爐經使用遲早一定會損壞,如電磁爐不是被消費者故意弄壞,火鍋店家就不能歸咎於消費顧客使用不當,更不能夠要求顧客承擔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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