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店家如只是在店內打開收音機播放廣播,或是打開電視機觀看電視節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則上認定店家只是單純接收節目,沒有利用到著作權,不用取得授權,故不用付費;但如店家透過播音設備(擴音機、喇叭等設備)播放,就明顯屬於「公開演出」,必須付權利金取得授權才行。

然只要店家在店內播放CD,就屬「公開演出」,必須取得著作授權,不然若被查獲可能得面臨民、刑事責任。一般店家購買CD只是買到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公開演出權」,所以在公開場合播放CD音樂給顧客聽,基本上要取得授權,現在有政府許可的著作權人組成仲介團體,統一對外收取權利金。

目前經政府許可的「音樂著作仲介團體」共有
1.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2.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3.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目前經政府許可的「錄音著作仲介團體」共有
1.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2.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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