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促進弱勢失業勞工就業並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企業之可能衝擊,修正「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施行。

本辦法獎助之雇主為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為鼓勵雇主僱用,不限定行業別及企業規模,惟失業勞工則限定為失業期間連續達5個月以上者、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及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其中特定對象指負擔家計婦女、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等。上開失業勞工係屬職場競爭較弱者,故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連續僱用該機構所推介的弱勢勞工達3個月以上,並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僱用獎助。

本項獎助不限僱用全時工作勞工,如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雇主也可申請,核發標準如下:1.受僱勞工每週工作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20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5,000元;2.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未滿32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新臺幣10元。

雇主領取本項獎助,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持續僱用者,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再次申請。僱用同一勞工最長獎助雇主12個月,又雇主領取本項獎助,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年度以50人為限。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中小企業之可能衝擊,衡平社會各界利益,俾使資金週轉能力較為有限的中小企業,得以順利因應變革,同時也維持企業主僱用意願,保障就業機會,穩定就業,於96年6月29日發布「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生效。

       本要點補貼之企業主為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之速食店、飯店、餐廳、飲料店、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商商店及加油站等中小企業,持續僱用已於96年7月1日前進用並於96年7月1日後仍持續在職,且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之勞工,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10元。

       符合補貼條件之企業主應於96年7月31日起至10月28日內向所屬勞工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第2次以後申請應於持續僱用同一勞工每滿3個月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本要點之時薪補貼,補貼至97年6月30日止。另為利雇主最後1季時薪補貼之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收件至97年7月30日止。

勞委會表示辦理本項補貼措施所需經費係由僱用外勞之雇主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支應,並非來自於政府所徵收之稅款。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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