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普通認知皆認為依法納稅即屬合法營業,而忽略或根本不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乃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已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不等於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因此從事商業行為時,還應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始得營業。依商業登記法第三條之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4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前請勿開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是以,除屬前揭第四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者,其餘均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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