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有壓力依稅捐稽徵法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因遭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可免加計延期或分期利息。
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2.其他因素經查明屬實者,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綜合所得稅財務如有 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因素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另外,遺產稅、贈與稅及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亦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規定。
國稅局特別彙整相關稅捐法令一覽表讓納稅義務人清楚瞭解各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繳稅有壓力,而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或者是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但是必須加計分期利息。。
相關法律條文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繳稅有壓力,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嗎?
如期繳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應盡的義務,但是,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而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或者是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遭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可免加計延期或分期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也可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是必須加計分期利息。
另外,遺產稅、贈與稅及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亦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規定。
國稅局特別彙整相關稅捐法令一覽表讓納稅義務人清楚瞭解各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
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稅捐一覽表
稅目 |
發生 事由 |
適 用 條 件 |
延期 |
分期 |
是否 計息 |
申請 期限 |
受理 單位 |
各稅 目 |
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
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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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繳日前 |
管轄 稽徵 機關 |
各稅目 |
經濟 弱勢 |
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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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繳日前 |
管轄 稽徵 機關 |
營利 事業 所得 稅 |
財務 困難 |
1.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2.其他因素經查明屬實者,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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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繳日前 |
管轄 國稅局 |
綜合 所得 稅 |
財務 困難 |
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因素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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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繳日前 |
管轄 國稅局 |
遺產及贈與稅 |
繳納 困難 |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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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繳日前 |
管轄 國稅局 |
未能依限繳納 |
必要時向稽徵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准後一次繳清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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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 |
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 |
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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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屬執行期間 |
行政執行分署 |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稅款務必要依限繳納,如果確有困難,則可依規定於限繳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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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稅款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業稅忘記報繳,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忘記繳納營業稅,且已過限繳期,稅捐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自限繳期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條 |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者且虛報進項乃犯偽造文書刑責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者且虛報進項,遭稅捐機關查獲,除有偽造文書刑責外,另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有進貨事實,但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之營業人開立之發票,而憑該營業人交付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款者,稅捐機關將會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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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如何申報損失?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電腦設備報廢損失70餘萬元,惟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補正報廢相關文件,致未能查明該批資產確屬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或未達廢棄程度而出售,遂將報廢損失否准認列並予以補稅。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說明,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另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固定資產之報廢可否列報損失,係以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適用要件不同,另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若商品盤損僅對於營利事業之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且查明屬實,得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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