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如勞工當天願出勤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予補休-勞動基準法休息日例假日與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春節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如勞工當天願出勤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予補休
農曆除夕(1月27日)及春節(1月28日至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舉例而言,春節106年1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06年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B: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例一休春節年假期間開店商家加班費用怎麼算?又要如何巧妙排班避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免支付加班費
一例一休已上路,針對過年期間的加班費該怎麼算?讓不少開店商家老闆和員工傷透腦筋。過年期間初一或初二的加班費計算,要視加班當天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而定。如果勞工是在國定假日加班,雇主依規定國定假日須給加倍工資,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應給1日薪資。
如果勞工跟雇主原本已約定或排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過年期間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老闆要求勞工來店加班,雇主須依照休息日規定給付加班費;1月29日(初二、週日),除非是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否則不得出來加班,如果當日來店加班雇主就須依例假規定給付加班費,且還要補1天假,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事先跟員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後再公布月排班表,排班安排原則以確定強制性規定放假的例假日為第一優先安排標注,再來確定標注可有彈性放假的休息日,最後標注國定休假日;國定休假日業者可事先跟勞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將國定假日挪移放假,如年初一和初二屬國定假日,可先挪移到過年前就放掉,年初一或初二當天老闆要求勞工出勤時,就不需要考量支付加倍加班費這問題;另業者若要挪移國定假日,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須在勞工排班表上將「確明標定」挪移的當天為國定假日,譬如說1月28日(初一、週六)要跟1月25日互換,就要在1月25日上標注當天是休初一國定假日;這樣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就可避免休息日、國定假日須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例假」屬,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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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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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加班費比照國定假出勤
新制休息日加班費「做1(小時)給4(小時)」,但萬一勞工只上1小時就請假怎麼辦?
勞動部確立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原則,比照國定假日同意出勤請假做法,如果勞工休息日同意出勤4小時,但是工作1小時臨時請假,雖仍給四個小時薪資,但若是請假,則依請假事由給加班費。
例如,勞工休息日同意出勤4小時,勞工只上1小時就請病假,則後3個小時加班費減半;若請事假則後3個小時不給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加班費,比照國定紀念假日同意出勤請假做法辦理,依不同請假事由給付加班費。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
勞工請 2.5 小時事假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依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2065 號函釋,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 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規定時,請 2.5 小時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部函釋,請事假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國定紀念節日休假日當日是否一定要放假?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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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該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為使全國國定假日齊一並配合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 1 週 40 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配套修正,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國定假日調整為下列 12 日,惟勞雇雙方亦可依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2.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3. 國慶日:十月十日。
4. 五月一日勞動節。
5.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6. 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7.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8.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9.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10.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國定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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