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商店業者可否自行裝設看板招牌?或是違反住戶規約,裝設亮眼不合社區規範規格的看板招牌?違反那些法規?

公寓大廈為美化社區外觀,和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會制定「本社區大樓之看板招牌設置要點」之規定,社區住戶必須遵照公寓大廈管理辦法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的公約管理的規定,不得擅自改變社區內建物的原有外觀,除非經住戶大會同意,否則任何人無權片面改變社區建物原有外觀。

若有住戶堅持不依規定裝設亮眼不合社區規範規格的看板招牌違反規約,管理委員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處理,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如果住戶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住戶,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仍拒不改善,管理委員會檢附相關證據,交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加以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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