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布104年素食食品抽驗結果一件標示不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進行市售素食食品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臺北市著名素食餐廳、有機素食店及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並查核其產品標示,共計抽驗20件素食食品全數符合規定,另針對其中18件包裝產品進行標示符合性稽查,其中1件產品檢出含雞成分與外包裝標示「蛋素」相符,惟原料未標示蛋相關成分,其來源廠商位於外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轄管彰化縣衛生局辦理。
若食品宣稱為「素食食品」卻檢驗出含動物性成分或檢出非產品宣稱之動物性成分,倘經調查如為製程中故意添加,恐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自主檢驗,或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若有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應標示清楚,凡「素食可食」等相關字樣已不得使用,宣稱為素食的包裝食品,應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包裝食品未完整標示內容物名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及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公布104年素食食品抽驗結果
為瞭解市面上素食食品於製作時是否任意添加動物性成分,以避免危害素食者飲食價值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104)年進行市售素食食品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臺北市著名素食餐廳、有機素食店及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並查核其產品標示,共計抽驗20件素食食品,檢驗結果全數符合規定,另針對其中18件包裝產品進行標示符合性稽查,結果1件標示不符規定
(詳如附件名冊)。
本次共計抽驗20件素食食品,動物性成分檢驗結果:20件素食食品外包裝標示或宣稱均依「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標示」規定標示,其中1件產品名「羊肉鮮湯(有效日期:2016年3月15日)」檢出含雞成分與外包裝標示「蛋素」相符,惟原料未標示蛋相關成分,其來源廠商位於外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轄管彰化縣衛生局辦理。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自98年7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凡「素食可食」等相關字樣已不得使用。
若食品宣稱為「素食食品」卻檢驗出含動物性成分或檢出非產品宣稱之動物性成分,倘經調查如為製程中故意添加,恐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包裝食品未完整標示內容物名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及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素食食品製造業者為使產品有更好的味道或口感,可能在製程中添加動物組織,或因生產線有葷素產品而致交叉污染,及所使用的添加物含有動物組織,如:動物膠、魚漿或肉漿,導致所生產之素食有「摻葷」之情形。臺北市衛生局呼籲進貨商應自主檢驗,或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同時呼籲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於產品加工過程及食材的選擇均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且不可任意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及過量或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若食材有添加動物性之成分時應清楚標示,以免危害消費者之權益。
衛生局建議素食者,多食用天然蔬果及傳統豆製品,適量食用素食加工製品,如:素魚、素雞、素肉羹…等等,選擇多樣化的食材種類,以達均衡飲食。此外;由於純素食者的食材來源較缺乏維生素B12,應額外補充維生素B群,以符合健康飲食所需。
相關附件: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度素食食品動物性成分鑑別符合規定名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度素食食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名冊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素食食品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
如何成立一優良加盟總部 > 開放加盟前需完成事項or 成立加盟總部的第一步 or 勝利之道嚴格慎選加盟者
or 加盟連鎖展店策略 or加盟經營管理手冊密笈or加盟實務經營管理技巧 or 品牌探討及塑造品牌過程中要注意些什麼or加盟總部經營策略
sop標準制度化 加盟分區督導制 經營手策,工作說明書、作業SOP
經營手冊或店長手冊、工作說明書和
標準作業流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 、
顧客關係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
|
||||||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