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獨資商號企業社,104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課稅所得額為1,000,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70,000元,當年度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500元。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前,應先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為[(170,000元÷2)-1,500元]=
83,500元;另該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並應將[1,000,000元-1,500元-83,500元]=915,000元之營利所得列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決)算申報,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該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列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獨資商號甲企業社,104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課稅所得額為1,000,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70,000元,當年度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500元。甲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先自行繳納83,500元[(170,000元÷2)-1,500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甲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並應將915,000元[1,000,000元-1,500元-83,500元]之營利所得列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前揭規定辦理104年度結(決)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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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規模營利事業104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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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非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因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國稅局對於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店面,其申報之租賃所得與當地行情顯不相當,涉及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者,列為重點查核對象。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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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開店商家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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