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往往因電視或平面廣告之宣傳效果而無法分清楚直營店或加盟店之不同,直覺上認為加盟總部必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然現今加盟連鎖經營實務上,因為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法律關係及相關權利義務是有所差異,且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簽訂經營契約時,契約中會有一排除加盟總部責任條款。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加盟店不等於直營店消費者應慎選房屋仲介
房市熱絡,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房仲業)林立,消費者往往因電視或平面廣告之宣傳效果而無法分清楚房仲業直營店或加盟店之不同,而通常等到糾紛發生時才知道法律關係及相關權利義務有所差異。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處理眾多房仲業糾紛時發現本府所轄房仲業加盟總部 (例如中信房屋、台灣房屋、東森房屋等)與加盟店簽訂經營契約時,多有約定排除加盟總部之責任,此舉造成消費者相信加盟總部透過廣告宣傳品牌價值,進而產生消費關係,然實際上卻可能無法享有該招牌透過廣告所宣傳之利益,顯然造成消費者之誤解。
為此,本府以「不動產仲介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法律關係」為主題舉辦100年度新北市消費者保護研討暨座談會,與會多數學者、專家均認為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與房仲業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此部分有賴將來修法方得解決。本府基於消費資訊正確公開之必要性,現階段要求房仲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書上(包含要約書、斡旋書等一切須要消費者『簽名』之表單)清楚載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以使消費者瞭解房仲業加盟總部與房仲業加盟店之法律關係,讓消費資訊公開。
對此,本府要求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通知府轄房仲業加盟店於「顯著」方式公告「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並於101年3月31日前將該文字加註於所有須要消費者「簽名」之契約上,以確保消費者知悉及選擇的權利。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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