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全面稽查餐飲販售業-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
食藥署啟動「餐飲販售業-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餐飲販售業-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稽查專案」,各縣市衛生局針對轄內直接供應牛肉及重組肉飲食之餐飲業者(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進行全面稽查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
本次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稽查專案稽查重點包含直接供應牛肉之餐飲業者,是否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直接供應重組肉之餐飲業者,是否於菜單或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熟食供應;並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以及食品業者登錄資訊是否正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違反者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食藥署啟動「餐飲販售業-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稽查專案」
為落實牛肉產品原產地及重組肉餐飲販售業者標示之實施,並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維護民眾之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將啟動「餐飲販售業-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稽查專案」,各縣市衛生局針對轄內直接供應牛肉及重組肉飲食之餐飲業者(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進行全面稽查。
本專案稽查重點包含直接供應牛肉之餐飲業者,是否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直接供應重組肉之餐飲業者,是否於菜單或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熟食供應;並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以及食品業者登錄資訊是否正確。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據同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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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牛肉產地標示全國稽查突破3萬家次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落實含牛或牛可食部位食品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全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牛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稽查牛肉產地標示總數已突破3萬家次!9月12日起,截至11月8日上午,累計共稽查30,313家次,合格30,232家次,合格率達99.7%,限期改正之81家業者亦已複查合格。 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或無相關證明文件等不符規定者,衛生單位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擇日再度稽查,如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尚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儘速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
餐飲業牛肉產地得標示不然罰20萬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依照規定,強制標示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按規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另強制標示第二波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跟進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若未按規定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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