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將領購三聯式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公司使用,經國稅局查獲裁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3,000元,該公司主張其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由於該事務所人員作業疏忽,誤將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交與其使用,而其他公司申購統一發票卻交與公司使用,其並無過失,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法院判決公司身為從事營利事業之人,於使用統一發票前,本負有核對其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正確性之注意義務,亦無不能注意情事,惟其疏未注意,致使系爭統一發票與訴外人乙公司領購的統一發票交叉對調使用,顯有過失,判決公司敗訴 ,國稅局對其裁處罰鍰並無違誤。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委託代理人代為處理稅務,在代理人交付統一發票時,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且務必要詳加核對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避免彼此誤用而遭受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將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轄區內甲公司將領購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轉供乙公司使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罰鍰3,000元。甲公司主張其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由於該事務所人員作業疏忽,誤將乙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交與其使用,而其申購之統一發票卻交與乙公司使用,其並無過失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身為從事營利事業之人,於使用統一發票前,本負有核對其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正確性之注意義務,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其疏未注意,致使系爭統一發票與訴外人乙公司領購的統一發票交叉對調使用,顯有過失,國稅局對其裁處罰鍰,並無違誤。
國稅局說明,以往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於查獲前報備者可處較低罰鍰3,000元外,一律處罰6,000元,惟財政部鑑於此類案件多導因於報稅代理人作業疏失,乃於101年9月20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或金額參考表,若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3,000元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時,則處6,000元罰鍰。
該局呼籲,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予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以免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營業人也要在使用前詳加核對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避免彼此誤用而遭受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無意間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法仍要受罰
開店商家若將所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若開店商家委託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購買發票,雖因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記帳報稅代理業者代購統一發票人員疏忽,誤將購買之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雖開店商家不是故意且無逃漏稅之意圖,依法仍將遭受處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統一發票不得借他人開立統一發票借他人開立者,如被稅捐機關查獲除通知限期改正外,出借統一發票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再被查獲將連續處罰,且可能受停止營業的處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幫助他人漏稅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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