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往來開支票相當方便,但在開立支票後到兌現中間有一段空窗期,因此就給居心不良的開票者有機可乘,若遇到支票跳票時該怎麼辦?


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限期支付,更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法院要求房客履行給付義務,以追討票款。若可以找到跳票者本人,盡量是經過協商來處理,因為有些人只是支票掛失止付,一時周轉不靈或一時忘記轉帳進育導致帳戶內存款不足,或是在不知情情況下跳票,因此不建議支票一跳票就直接去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和提告。但要注意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從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因此若超過有效追討期1年後,才向法院提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則很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

若跳票者置之不理或是找不到跳票者本人,可檢附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等資料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可強制執行給付租金或進一步查封資產求償。

跳票金額若不低,若你有足夠能力可以跳票金額之三分之ㄧ至法院辦理執行假扣押,以防對方惡意脫產。若跳票者是故意跳票或是惡意欺瞞又讓你找不到人,建議你直接以刑事詐欺起訴對方, 因為刑案開庭不到,法院即會發怖通緝,讓法院來找他會比較快 。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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