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光公司於「億光LED」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係以系爭商品與60瓦白熾燈泡相較,並以每戶家庭每日照明使用小時為10小時、每戶燈泡顆數為25顆、每度電單價為4.05元等假設條件所節省之照明電費,及每減少1度照明用電,空調用電可減少0.4度所據以節省之夏季4個月空調用電電費予以計算,合計每年每戶可節省兩萬餘元。

經公平會調查系爭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並未揭示計算說明,且億光公司所述假設前提並非所有用戶用電之唯一模式,造成之用電量亦不盡相同,並非任何家庭使用系爭商品後,即有其廣告所宣稱效果,實際節省金額仍視每戶家庭之用電習慣、使用時間等而有不同。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5日第1100次委員會議通過,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億光LED」電視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表示,爰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數據行銷廣告,廣告應具體揭示其假設前提,相關大眾計可知悉其計算依據為何,而不會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且要注意行銷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不能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不能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或是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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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億光公司於「億光LED」電視廣告不實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2月5日第1100次委員會議通過,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於「億光LED」電視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億光公司於「億光LED」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係以系爭商品與60瓦白熾燈泡相較,並以每戶家庭每日照明使用小時為10小時、每戶燈泡顆數為25顆、每度電單價為4.05元等假設條件所節省之照明電費,及每減少1度照明用電,空調用電可減少0.4度所據以節省之夏季4個月空調用電電費予以計算,合計每年每戶可節省兩萬餘元。惟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依前開假設條件所計算結果雖與系爭廣告並不相悖,然系爭廣告並未揭示計算說明,且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開之營業統計數據,100年度家庭用每度電平均售價為2.76元,平均每戶家庭每月用電量為307度,平均每戶家庭每月電費支出為845元,平均每戶家庭每年電費支出為10,140元,上開數據為平均每戶家庭使用全部家庭電器用品之結果,每年使用照明設備所需用電量及支出之電費,理應低於前開總用電量及總電費;另億光公司所述假設前提並非所有用戶用電之唯一模式,造成之用電量亦不盡相同,並非任何家庭使用系爭商品後,即有其廣告所宣稱效果。是以,系爭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尚非任何家庭均可獲得之省電效益,實際節省金額仍視每戶家庭之用電習慣、使用時間等而有不同,惟系爭廣告未具體揭示其假設前提,相關大眾無從知悉其計算依據為何,而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屬引人錯誤之廣告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簽約單,尤其是照片著作權的歸屬、額外收費項目或業者口頭承諾事項,都應形諸文字載明於契約內,才能減少後續爭議,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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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興行銷公司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源興公司於案關網站宣稱「秘寶天天抽 航海王限定版iPad2乙組(iPad2+航海王iPad2機殼,市值20,000元)」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源興公司自承案關網站於101年3月17日開始刊載,惟iPad2係於101年3月8日宣布降價3,000元,源興公司並無立即於網站反映「航海王限定版iPad2乙組」真實之市價,致廣告刊登初始之市價即與實際不符,對守法競爭同業產生不公平競爭,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1月28日第1099次委員會議通過,源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秘寶天天抽 航海王限定版iPad2乙組(iPad2+航海王iPad2機殼,市值20,000元)」等,就贈獎之價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行銷廣告,廣告刊登初始市價即善盡廣告真實表示責任,要與實際價格相符,且注意行銷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不能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不能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或是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若有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 已違反公平交易法小心因此遭公平會罰款且商譽受損。

小吃店行銷公團購廣告不實共罰15萬

一起行銷公司及麻六品於GOMAJI網站刊載「【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團購廣告,並宣稱「5折!只要220元,即可享用原價439元【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吃到飽」、「優惠兌換期限為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需三天前訂位並告知使用團購憑證,否則恕無法提供服務,敬請配合」、「限週一至週五使用,用餐時間限2小時」、「適用分店麻六品(總店)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日12:00PM~1:00AM」等語,

經查麻六品未就其營業時間12:00PM至1:00AM全部時段及總座位數開放訂位,僅開放每日三時段之1樓座位,並向消費者表示晚上時段訂位已滿可至GOMAJI團購網退費,然此用餐時段及座位數量限制未於網站廣告明載,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團購憑證可於店家每日營業時間12:00PM~1:00AM間使用,及使用座位數量為店家總座位數之印象不符,以上限制情形與消費者就廣告內容有關團購憑證之使用時間及座位數量之認知產生差異,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公平交易委員會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2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一起行銷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麻六品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差異要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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