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日前接獲勞工申訴,雇主於101年3月知悉該女性勞工懷孕,而其於6月底至7月初因懷孕不適請病假多日,雇主即以懷孕為由未發給其薪資,請勞工暫時回家休息,生產後再回來上班。
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調查,該勞工休養期間,雇主未發給薪資,已影響該名勞工的工作權,且未對其有任何作為,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7次會議評議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5,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應善盡應盡責任,針對妊娠期間之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保護」的精神,注意懷孕婦女勞工權益,若員工經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持醫生開立休養之證明向雇主申請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且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以 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請懷孕員工「回家休息」未發給薪資涉懷孕歧視 北市府開罰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勞工申訴,雇主於101年3月知悉該女性勞工懷孕,而其於6月底至7月初因懷孕不適請病假多日,雇主即以懷孕為由請勞工暫時回家休息,生產後再回來上班。
經勞工局調查,勞工休養期間,未發給其薪資,已影響該名勞工的工作權,且雇主雖向勞工局表示可讓該勞工回去上班,卻未對其有任何作為,又勞工當時已臨分娩期間,無法回任,雇主顯未注意懷孕婦女之勞工權益及善盡雇主應盡之責任,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7次會議評議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5,000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針對妊娠期間之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保護」的精神,不能恣意認為員工懷孕不適,而決定員工之去留。且若員工因懷孕導致身體不適並經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即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持醫生開立休養之證明向雇主申請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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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某文教業女性編輯申訴,申訴人懷孕37周時有出血早產現象,持醫生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全薪產假以便安胎,雇主以「產假需生產以後請」為由拒絕准假,當日下午即駁回,雖然公司准許以半薪病假或無薪補休等方式請安胎,不過駁回全薪產假卻是事實;就歧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因此認為,該公司對於提前申請產假員工有不利對待事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決議裁罰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該案例若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相關解釋,受僱者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並可於產前4週即開始請產假,違者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因此若有員工懷孕情事,經營業者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或是不利對待提前申請產假員工,以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基準法而被裁處罰鍰。
本案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醫院有不利對待, 醫院雖同意申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卻同時將其原本每月績效分數驟降,以致治療師無法領取業績獎金,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請求育嬰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育嬰假係性平法明文規定的勞工權益,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同時考量該醫院規模較大且女性員工人數眾多,決議裁罰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連鎖加盟業者, 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依法提出育嬰假,雇主應依法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若員工確有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面試時未告知懷孕資遣員工罰10萬 勞工局經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認為民眾求職面試時,如果已經懷孕,並不需要特別告知面試官已經懷孕,認定事業單位解僱涉及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開罰十萬元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歧視某醫院女性職能治療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 ,單位主管以該女性治療師服務人次與其他治療師相差很多,且工作表現不佳、向心力差、與小主管相處有問題、對公共事務不積極主動、排斥輪調等理由,將其業績績效評比從原本每月平均2.99分,驟降為0.51及0.29分。女性職能治療師不服,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有名勞女性工擔任業務一職,到職後發現懷孕,有意向公司申請轉調內勤,公司表示無內勤職缺後,認為該員工無心於業務一職,以其工作無熱忱、上班時間瀏覽社群及其他與公司業務無關之網站及業績未達等事由,於該名勞工僅到職15日,即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予以資遣。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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