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款項國稅局補稅加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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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一案例發現甲君約45歲所得資料不高,卻結購鉅額外幣匯出,追查後發現甲君結購外匯係給付A公司進口農產品貨款與國外供應商,甲君坦承帳戶內存入款性質為A公司收取銷售生鮮農產品貨款,國稅局因此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將甲君帳戶存入款併同A公司帳戶存入款計算,查得A公司實際收取貨款金額較已申報金額多出8千餘萬元,除將漏報銷貨收入併回A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重新核定應納稅額外,另再處以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法誠實申報,勿利用外圍帳戶隱匿公司銷貨款項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以免觸法又受罰,得不償失。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
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10-2條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
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
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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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利用外圍帳戶隱匿公司銷貨款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個人結購外匯案件時,屢查獲生鮮農產品進口商銷貨時未開立銷貨發票,並利用負責人或股東等外圍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案例為甲君約45歲所得資料不高,但98年間卻結購鉅額外幣匯出,追查發現結匯資金來源為自甲君帳戶提領,檢視甲君帳戶98年度有大量票據、轉帳及匯款存入,經追查甲君結購外匯係給付A公司進口農產品貨款與國外供應商,甲君坦承帳戶內存入款性質為A公司收取銷售生鮮農產品之貨款,經該局將甲君帳戶存入款併同A公司帳戶存入款計算,查得A公司實際收取貨款金額較已申報金額多出8千餘萬元,涉嫌未依法開立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除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將漏報銷貨收入併回A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重新核定應納稅額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生鮮農產品進口商之銷售對象為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或屬小規模營業人之農產行,索取統一發票意願極低,使得農產品進口商有漏開發票及利用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款項的機會,惟進口商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並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除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類似之逃漏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趕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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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罰鍰294萬

開店商家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有公司將銷貨款項暫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被稅捐機關查獲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67萬餘元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申報繳稅,以免觸法又受罰,得不償失。


新鮮人求職學生打工小心淪為不肖業者虛報薪資對象
 
有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要求求職者要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按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若經調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屬實,虛報者除補徵本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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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另依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解釋
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
二、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等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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