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玉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50萬
清玉美味公司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與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資本設備與裝潢工程之費用、項目,以及每月廣告行銷費);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資本設備與裝潢工程之指定規格與承攬施工者名單;商品或原物料訂購項目與數量;以及受罰標準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清玉美味公司並未充分完整揭露各資本設備與裝潢工程之具體項目(或品項)、費用與指定規格(如尺寸、品牌、型號等),店面完成裝潢後清玉美味公司卻向加盟店追加收取裝潢水電、設備等費用,則清玉美味公司即應事前充分完整揭露資本設備與裝潢工程所有具體項目(品項)、金額、指定規格與承攬施工者名單。又清玉美味公司基於運送成本考量,對於加盟店下單訂購原物料或商品未達一定數量,即不予出貨,以及基於管理加盟店訂定相關受罰規定,惟前開事由已限制加盟經營關係,清玉美味公司即應事先向有意加盟者揭露該加盟資訊。另,清玉美味公司亦未揭露每月廣告行銷費用及其加盟體系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53次委員會議決議,清玉美味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後,處清玉美味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放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善盡企業經營責任,應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另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放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基於運送成本考量,對加盟店有下單訂購原物料或商品未達一定數量,即不予出貨之內規,或是有訂定相關受罰規定,應於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事先向有意加盟者揭露該加盟資訊。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清玉美味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法罰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53次委員會議決議,清玉美味有限公司(下稱清玉美味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查清玉美味公司並未充分完整揭露各資本設備與裝潢工程之具體項目(或品項)、費用與指定規格(如尺寸、品牌、型號等),店面完成裝潢後清玉美味公司卻向加盟店追加收取裝潢水電、設備等費用,則清玉美味公司即應事前充分完整揭露資本設備與裝潢工程所有具體項目(品項)、金額、指定規格與承攬施工者名單。又,清玉美味公司基於運送成本考量,對於加盟店下單訂購原物料或商品未達一定數量,即不予出貨,以及基於管理加盟店訂定相關受罰規定,惟前開事由已限制加盟經營關係,清玉美味公司即應事先向有意加盟者揭露該加盟資訊。另,清玉美味公司亦未揭露每月廣告行銷費用及其加盟體系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前開加盟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重要訊息,清玉美味公司未充分完整揭露上開資訊,將造成有意加盟者不正確判斷,影響交易秩序。由於清玉美味公司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與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資本設備與裝潢工程之費用、項目,以及每月廣告行銷費);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資本設備與裝潢工程之指定規格與承攬施工者名單;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與數量;以及受罰標準等加盟重要資訊,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後,處清玉美味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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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美芝城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25萬
美芝城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有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美芝城公司招募「早安美芝城」加盟過程中,並未充分完整揭露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9次委員會議決議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放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善盡企業經營責任,應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
新奢華公司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公平會罰5萬
新奢華公司招募「Single & Double」加盟過程中,並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與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以及裝潢工程、商品或原物料等之供應廠商名單、訂購項目與數量等加盟重要資訊。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月16日第1106次委員會議決議新奢華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經考量新奢華公司於調查過程中,補提供教育訓練課程資料、商標註冊證、廠商訂購明細表等書面資料,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加盟創業者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應知法律
加盟開店創業者在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依據公平會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加盟總部須書面提供加盟開店創業者下列資訊(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及給予加盟開店創業者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合約前及加盟合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合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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