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港商連鎖公司,男員工向經理反應遭受女店長不當觸摸臀部,但經理卻以主管風格、員工過於敏感和自我風格強烈為由,請員工自行與女店長溝通,而未採取任何補救糾正措施及調查。 男員工基於自我保護前往警局備案,卻因此遭到資遣,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未善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罰款知名港商連鎖公司十五萬元。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除應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可能發生外,公司內若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應按規定積極態度立即有效之補救糾正措施及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此事件,不應以未提具書面、個人過於敏感等為由,擅由基層主管逕行認定無性騷擾情事而拒絕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府勞工局籲雇主面對性騷擾 「事前防制要做好、事發處理不輕忽」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日前召開第43次會議,評議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3起,裁定雇主未善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及第2項,分別處以新臺幣10至20萬元整罰鍰。

這三起案件皆由於雇主輕忽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而起,第一案是港商連鎖服務公司,某分店員工向經理反應遭受店長不當觸摸,但經理卻以主管風格、員工過於敏感和自我風格強烈為由,請員工自行與店長溝通,而未採取任何補救糾正措施及組成調查小組,後員工基於自我保護前往警局備案,卻因此遭到資遣,明顯違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規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與第11條規定,消極態度已不符合知悉員工申訴工作場所性騷擾事後應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規定。

另一家事業單位是保險公司,人事主管與離職員工面談過程中提及「你們經理是男人沒有錯吧」、「我還以為你們經理是那種有情緒性的問題,像女孩子28天的週期」等對於申訴人性別質疑與涉及性別歧視之言語,申訴人輾轉得知後向雇主反應要求處理,卻遭雇主以「未依公司性騷擾處理流程提出申訴且已離職」為由而不予以處理,卻未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始末,顯怠於釐清事實之真相。

第三案是建材家具代理公司,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卻遲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負責人本身就是性騷擾行為人,於秘書任職期間不時以練習心電感應為由碰觸該員、討論其三圍、要求綁馬尾與穿短裙等逾矩行為,秘書雖已當下立即反應,雇主卻僅解釋該行為非屬性騷擾並勸說若無法適應接受就該轉調或離職,實已違背性別工作平等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目的。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呼籲企業雇主遭遇員工申訴性騷擾,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皆應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不應以未提具書面、個人過於敏感等為由,擅由基層主管逕行認定無性騷擾情事而拒絕處理,即便事後認定非屬故意、單次性的性騷擾行為,雇主也皆可藉此機會加強教育員工,對於他人身體界線的尊重等性別友善職場概念,而非消極處理毫無作為。更不應以員工平時的工作狀況而不正視其性騷擾申訴的權益,否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依同法第38條可處以新臺幣10至50萬元之罰鍰。未來臺北市勞工局仍將持續為性別平權的友善就業城市繼續努力,本局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針對性別平等及職場性騷擾防制有想了解的部分,洽詢1999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員工管理探討 > 如何激勵員工or  員工內部創業探討 or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如何找合適員工探討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or 年終獎金探討 or  年假和發紅包探討or  合夥人兼店長薪資or  解僱員工經驗與實務探討
薪資如何給探討    · 競業禁止條款探討   · 年終獎金探討 
or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

arrow
arrow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