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應注意,倘取得退稅款,務必記得列帳,營利事業繳納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以免造成漏報。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多年來計漏報2千餘萬元之海關退稅款收入,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
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營利事業收到退稅款應依規定列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多年來計漏報2千餘萬元之海關退稅款收入,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倘取得退稅款,務必記得列帳,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造成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