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63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資料,以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3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3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進而於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稅後純益249萬元〔300萬元×(1-17%)〕,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49萬元,乃按所漏稅額24.9萬元,依所得稅第110條之2處罰。
該公司不服主張,同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剔除營業費用,業經核定補稅及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處罰,對同一行為事實漏報之未分配盈餘再予處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惟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當年度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兩者申報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內涵不同,且申報期間亦有不同,核屬不同之申報行為。是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分別處罰,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營利事業分別於不同之法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在相距1年期間,如發現辦理前者申報有錯誤即得主動辦理更正,並依正確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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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常見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員工分紅應列費用非分配盈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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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比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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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公司虧損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須情節輕微者始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發現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扣除2千萬元,自102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依上揭規定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2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另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在計算可分配盈餘前,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雖可免稅但仍要注意,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並正確辦理申報,才可享有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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