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擺攤,被警察當場攔截開紅單,警察問名字,隨便報一個名字,並且在紅單上簽上隨便報名字 這樣可不可行?
一般警察開「紅單子」意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察填寫完後,會交給違規人簽收,違規人雖然只 是簽名,但其簽名的意思其表示「我是XXX,確有如通知單所載的違規行為事項」,且在文書上捏造他人之名義,在刑法上假借或捏造他人之名義,或逾越他人授權範圍,可以偽造文書罪論處,因此,這種做法,不僅罰單無法避免,還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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