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開店商家會宣稱自己是30、50、甚至是百年老店 ,然應注意其宣稱要與事實相符,要不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實務案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3日第1030次委員會議通過,建x資訊公司自89年至100年6月於該公司網站表示「建x資訊成立於民國70年」,予人印象係該公司成立至今已有30年歷史,惟查該公司係88年設立,其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且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建x資訊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建x資訊公司網站宣稱「建x資訊成立於民國70年」廣告不實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3日第1030次委員會議通過,建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x資訊公司)網站廣告宣稱「建x資訊成立於民國70年」,就其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建x資訊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建x資訊公司自89年至100年6月於該公司網站表示「建x資訊成立於民國70年」,予人印象係該公司成立至今已有30年歷史,惟查該公司係88年設立,其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且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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