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向金融機構借貸,銀行本身為資金成本和借貸風險考量,會適度收取違約金,以預防降低客戶轉貸所產生的風險。一般向金融機構借貸契約中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若向金融機構借貸100萬元,分期已償還50萬元,借貸方想提前清償完剩餘的房貸,應向金融機構爭取依照50萬元餘額計算違約金,而不是依向金融機構100萬元原貸款金額為基準計算違約金。

銀行依原貸款金額為基準計算違約金計收方式,公平會認為應符合「遞減原則」才公平,以前例來講,違約金應依照50萬元餘額來計算,而不是依向金融機構100萬元原貸款金額為基準計算,公平會為此已開罰多家銀行,然向銀行借貸是銀行與貸款戶的私契約,借貸雙方事前所約定的違約金,有民法上的效力,所以,至今仍有金融機構在契約上載明依照本金計算違約金多寡,也就是原先貸款金額計算違約金,民眾借貸前或簽約前一定要向金融機構爭取及留意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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