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因沒頂讓店面經驗,不知頂讓程序,多賠二個月的押金的頂讓店面經驗談。

 

當初我們和店面所有權人房東簽立的合約是市面上所買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契約書裡面有禁止轉租條款,另外附加,合約到期我方有優先承租權,及賠償條款,若在租賃期間甲或乙任一方若違約的話,則違約一方應賠償對方押金金額,雙方都有在房屋租賃契約書簽名蓋章和蓋騎縫章。當初的用意房東是要防止店面有二房東或分租情形,而我方是在防止店面到期(房東只願一約簽三年),房東不續租給我們店面,不然我們近百萬裝潢三年就泡湯。

 

買賣房東三方一起協商沒問題,當場我即詢問房東是否可頂讓頂讓的人房東也見過下,房東說只要找到他滿意的房客承租就好。認為一切都順利下,因為頂讓金額不低,我不想讓房東知道,故在房東離去後,就馬上和讓店的人當日簽頂讓買賣合約成交。然現今頂讓一切都弄妥了準備清點移交給買家,只差房東要換新房客的約還沒完成簽,房東這時卻要求頂讓新房客要一樣付二個月的押金給他,且房東拿當初房屋租賃合約書指著禁止轉租條款及賠償條款,十分堅持,不退還我二個月的押金,不然不換約,但我拿的頂讓金總額可是有扣除二個月的押金 。

 

如果我在房東答應下,立即讓房東和新房客完成簽換房屋租賃契約,我再和頂讓者簽頂讓買賣合約,那麼我就不用在多賠二個月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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