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國民眾放假日和彈性上班日,餐飲業者若要採假日收費模式,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開店商家為維護交易之公平性,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餐飲業者若有採假日收費模式,應在店內明顯處事先張貼公告,例如在門口處貼公告,讓消費者事前即知曉充分與正確之消費資訊,以自行決定是否進入消費。開店商家不得在未事先公告下,即自行改採假日收費模式。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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