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因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均免貼用印花稅票;而小店戶商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如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參考相關法規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
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財政部75年11月4日台財稅第7577148號函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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