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業於98年5月13日以勞福1字第0980135491號令修正發布之。

勞委會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名稱為「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並修正全文,放寬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凡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民眾,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四、配偶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五、家庭暴力受害。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原辦法中「婦女」改為「家庭」。
二、條文內容第二條中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之對象將原「夫」改為「配偶」,並增加「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身分認定則註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社政單位認定之。
三、條文內容第四條中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對象如下: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本次修改內容除將特殊境遇擴大申請對象外,並註明「家庭暴力受害」者,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社政單位認定之, 其餘條文則做部分變更及文字修正,詳細修正條文內容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令查詢系統http://laws.cla.gov.tw進行查詢。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之條件對象欲辦理創業貸款者,如創業未滿6個月者,須先上創業入門班3小時,及創業進階班3天(18小時),並經1-3小時的創業諮詢後,檢附創業計畫書及相關申請文件後,向勞委會提出「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申請,經審查通過後轉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最大特色是免保證人、免擔保品,提供貸款人9成5信用保證,且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1.75%),貸款期間最長7年。除一般身分貸款人還款前2年免息外,具備特殊身分者如特殊境遇婦女、家暴被害人、犯罪被害人、職災戶及非自願性失業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另享有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由勞委會補貼利息差額。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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