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事文理補習教育業多年,曾發現在同一學區內的另一間新成立xx補習班的新招生文宣內容有一大部份(共200字以上)完全抄襲本班招生文宣內容,相似度達99%,只有顏色和xx補習班名稱不一。
我曾經打電話和寄存證信函給xx補習班,得到的答覆是:稿是完全交給印刷廠設計的和代分發文宣,他們完全不知情。經我向印刷廠查證,證實是由該班的主管交付直接抄襲該段文案,為保護自身招生權益問律師後得知已經涉嫌侵害著作權可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他排除侵害及按情節輕重負損害賠償責任, 和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除了須賠償權利人之外,可能還應負擔刑事責任。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如提出訴訟費時又費力,又不是我所願,總覺做生意以合為貴,猶豫不決,所幸不到半年該補習班就自動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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