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於民國41年的敦煌書局,以外文書為主力的老字號書店「敦煌書局」,早已將「敦煌」、「敦煌CAVES」等商號名稱註冊為商標,然85年間周女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且其字體和招牌顏色類似相同。敦煌書局認為已侵害其商標權,向法院提起控訴還要求賠償新台幣「1元」。
 

98年12月智慧財產法院, 周女認為「敦煌」是一個大眾皆知的地名,並非敦煌書局所獨創,判決敦煌書局勝訴,周女不得再用「敦煌」兩字為其補習班名稱,並應給付敦煌書局1元;周黃彩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99年5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遭最高法院以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駁回,敦煌書局勝訴,周女不得再用「敦煌」兩字為其補習班 招牌名稱,並應給付敦煌書局1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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