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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想從事補教業創業者性別屬性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補習班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 2011年度想從事
補習班創業者,以已婚男女佔比高達 57.19%為主,其中又以已婚女為最多佔 32.25%,學生女為最少只佔 1.68%。

2.比較上一年度想從事補習班創業者統計成長幅度以已婚女 0.72%為最多,比率從 99年31.53%到100年 32.25%;統計衰退幅度以未婚女  0.38%最多,比率從 99年 21.67%到100年 21.29%。

3.綜合以上所述想從事補習班創業者性別屬性分析,排列前三名依照順序為 已婚女佔 32.25% > 已婚男佔 26.2% >  未婚女佔 21.29%

 

調查主題:想從事補教業創業者性別屬性分析
調查期間:9/1/2004--6/3/2011
參與調查人數:3095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補習班 學生女

52

1.68%
補習班 學生男

71

2.29%
補習班 已婚女

998

32.25%
補習班 已婚男

772

24.94%
補習班 未婚女

659

21.29%
補習班 未婚男

54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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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起雲劑含塑化劑)跨部會專案第八次會議,全國稽查統計至100年6月4日各縣市稽查販賣商家數8,835家,要求產品下架家數945家,涉案廠商及產品265家廠商、902項產品,將再加強稽查抽驗,並對於隱匿違法產品流向與處置之廠商,從重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專案小組,統合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此案,積極主動追查原料來源及去向,從嚴從速追訴犯罪。

資策會已建置「起雲(塑化)劑檢測站」簡化民眾搜尋的時間,舒緩各檢驗機構爆量的難題,該技術自動搜羅整理5個政府官方網站(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及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等)及各大新聞入口網站第一手資訊來源,平均每4小時自動檢索網站訊息,及時更新「起雲(塑化)劑檢測站」內容,讓民眾從此一網站輸入如:「運動飲料」、「果汁」、「茶飲」、「廠商名稱」…等關鍵字,即可快速檢索、立即查詢該業者生產銷售之食品是否通過合格檢驗。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0年6月3日公告:

標題:經濟部針對行政院衛生署公布遭塑化劑污染之五大類食品,公告均應檢附相關檢驗機關或實驗室之檢驗合格證明,始准出口。

內容:行政院吳院長本100年6月2日在行政院院會聽取衛生署「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處理」報告後裁示,經調查發現有部分受塑化劑污染食品銷售至海外,引起許多國家關切,為使國際對我國食品重拾信心,請經濟部儘速公告,對於衛生署公告之五大類食品,必須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始得出口。

經濟部表示,鑒於目前各國咸認為我國應對受污染食品進行源頭管制,若該受污染產品不可在台灣出售,也不應外銷至其他地區。為積極保護國內外消費者健康及權益,及避免國外政府擴大對我國食品採取全面性限制進口措施,並重建國際對我國食品之信心,經濟部於本年6月3日公告廠商出口「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及「膠囊狀粉狀之型態」等5大類食品共27項貨品號列應檢附下列三種文件之一:(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明文件;(3)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始准辦理出口,並自即日生效。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安全(起雲劑含塑化劑)跨部會專案會議(第八次)

為儘速提供民眾一個安全、乾淨食品環境,重申食品業者不得使用違法之食品原料、添加物,將加強稽查抽驗,並對於隱匿違法產品流向與處置之廠商,從重處罰。

經濟部與衛生署將依食品不同販售通路、產品分類等因素,結合民間與政府力量與資源,全面啟動信心重建工作,回復國內消費秩序與國際商譽。

壹、 全國稽查情形:
一、 各縣市稽查販賣商家數:8,835家,要求產品下架家數:945家,涉案廠商及產品:265家廠商、902項產品
二、 D-Day之後稽查抽驗產品,已送驗172件,完成47件,皆未篩檢出塑化劑。(截至6月4日6時)

貳、 各部會重要措施:
一、 衛生署:
(一) 健康諮詢門診已開設於124家醫院,累計門診服務量:1,783人次(署立醫院931人),轉介專科門診33人次,六月六日端午節照常門診(宜蘭、彰化、台東、苗栗等4縣市暫停提供)。
(二) 發函製藥公會轉知會員,請廠商就藥品所使用各項原料,確認未使用昱伸、賓漢公司所製造含塑化劑之起雲劑及其製品,並應提交切結資料。
二、 環保署:污染食品回收銷毀作業流程,已於昨日(6/3)由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達成共識,違法產品將在在衛生、環保單位監督下予以銷毀,避免二次污染。

三、 經濟部:
(一) 昨日(6/3)已公告五大類27項號列之產品出口,須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始能報關出口;已將政府對本案有關措施之中英文說帖,送62個駐外單位運用,對外說明。
(二) 督促食品GMP發展協會對於檢驗塑化劑合格之GMP認證品,六月中旬起,舉辦全國性推廣說明活動。
四、 外交部:與衛生署於昨日(6/3)下午完成對駐我國外國代表(共計10國)說明本案處理情形,各國代表對我政府採取透明、迅速反應及負責之態度表示肯定。

五、 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專案小組,統合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此案,積極主動追查原料來源及去向,從嚴從速追訴犯罪。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經濟部

為解決民眾對塑化劑的疑慮、降低因資訊雜亂導致以訛傳訛,資策會運用經濟部技術處科技專案技術,緊急建置之「起雲(塑化)劑檢測站」網頁,透過「科技」提供民眾查詢關心議題之功能,自6月1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正式公佈(http://dehp.iii.org.tw或http://124.9.6.28)後,透過媒體及Facebook、Plurk等社群網站的轉載分享,已吸引約100萬人次造訪,顯見消費大眾及商家對此議題的關切。

  資策會此次透過技術處科技專案研發之「中文網路資訊探勘技術」,建置「起雲(塑化)劑檢測站」,充份發揮該會多年來在建立於網路系統搜尋分析之專業,不但簡化民眾搜尋的時間,也舒緩各檢驗機構爆量的難題,該技術自動搜羅整理5個政府官方網站及各大新聞入口網站第一手資訊來源,平均每4小時自動檢索網站訊息,及時更新「起雲(塑化)劑檢測站」內容,讓民眾從此一網站輸入如:「運動飲料」、「果汁」、「茶飲」、「廠商名稱」…等關鍵字,即可快速檢索、立即查詢該業者生產銷售之食品是否通過合格檢驗。

  該「起雲(塑化)劑檢測站」目前已包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及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等5個檢驗塑化劑之官方機構資訊,該網站並網羅各大新聞入口網站約303家新聞網站之相關塑化劑報導,將可讓民眾很方便的以關鍵字查找各媒體發布的最新訊息。

  有鑑於此波塑化劑風暴已引起消費恐慌,影響層面不僅波及夜市、連鎖冰飲、保健食品等業者,甚至連合格廠商也受嚴重波及,由於有相當多的業者向資策會反應:委請之民間塑化劑檢驗機構,未將檢驗合格資訊在網站上公布,致「起雲(塑化)劑檢測站」資訊無法完整覆蓋,經濟部再度呼籲各廠商授權16家民間檢驗塑化劑機構,儘速公告檢驗結果,資策會之網站會儘速彙整,讓社會大眾能從資策會「起雲(塑化)劑檢測站」查詢,快速取得該產品是否掺有含DEHP塑化劑之正確資訊,俾降低消費者疑慮及恐慌、恢復市場秩序、活絡民間消費力、並減少重覆檢驗之資源浪費。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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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美容化粧品有不肖業者在指甲油、香水等化妝品中,也使用塑化劑疑慮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目前雖然美、日等國並未禁止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添加於化粧品,但是包括歐盟、東協及中國大陸等地區均將其列為化粧品之禁用成分。我國業已分別於94年4月21日、95年5月11日及97年10月28日陸續公告,禁止化粧品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成分,惟其若屬產品製程中不可避免之自然殘留,目前總殘留限量100 ppm,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目前國際間對禁止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添加於化粧品管制標準不同,然國內美容化粧品業者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總殘留限量100 ppm),以免觸法受罰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7 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16 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7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33 條
依本條例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有關媒體報導化粧品含塑化劑疑慮乙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

化粧品係為使用於人體外部之產品,且國際間研究發現,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如DEHP及DBP等)不易經由皮膚吸收,然為加強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仍嚴格管制其使用。目前雖然美、日等國並未禁止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添加於化粧品,但是包括歐盟、東協及中國大陸等地區均將其列為化粧品之禁用成分。我國參考國際間管理規範,並採取嚴格管制標準,業已分別於94年4月21日、95年5月11日及97年10月28日陸續公告,禁止化粧品添加Dibutyl phthalate (DBP)、Benzyl butyl phthalate (BBP)、Bis(2-ethylhexyl) phthalate (又稱Di(2-ethylhexyl) phthalate或DEHP)、Bis(2-methoxyethyl) phthalate (又稱Dimethoxyethyl phthalate或DMEP)、Diisopentylphthalate (DIPP)、Di-n-pentyl phthalate (DnPP)及Di-n-octyl phthalate (DnOP)等7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成分,惟其若屬產品製程中不可避免之自然殘留,目前總殘留限量100 ppm,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鄰苯二甲酸酯類等塑化劑可增加指甲油產品之延展性,或用作彩粧、香水、髮膠、沐浴乳等含香味製劑之「香料固著劑」,以避免所添加之香料快速釋出及維持香味,然依據目前國際間研究結果,該類成分於動物試驗中具有致癌性,並被列為疑似環境荷爾蒙物質。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業已責成各地方衛生局加強抽查市售化粧品,同時呼籲企業經營者,雖然目前國際間管制標準不同,然國內化粧品業者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並善盡保障國人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另外提醒民眾選購化粧品時應檢視其標示是否完整清楚,切勿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產品使用。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之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fda.gov.tw/people_mail.aspx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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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想從事補教業創業者教育程度屬性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補習班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 2011年度想從事
補習班創業者,以大學及大專畢佔比高達 68.72%為主,其中又以大學畢為最多佔 42.52%,國小畢為最少只佔0.9%。

2.比較上一年度想從事補習班創業者統計成長幅度以大學畢 1.65%為最多,比率從 99年40.87%到100年 42.52%;統計衰退幅度以大專畢  1.7%最多,比率從 99年 27.9%到100年 26.2%。

3.綜合以上所述想從事補習班創業者教育程度屬性分析,排列前三名依照順序為 大學畢佔 42.52% > 大專畢佔 26.2% >  研究所畢佔 14.89%
 

調查主題:想從事補教業創業者教育程度屬性分析
調查期間:9/1/2004--6/3/2011
參與調查人數:3095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補習班 博士畢

29

0.94%
補習班 國中畢

22

0.71%
補習班 國小畢

28

0.9%
補習班 大學畢

1316

42.52%
補習班 大專畢

811

26.2%
補習班 研究所畢

461

14.89%
補習班 高中畢

140

4.52%
補習班 高職畢

288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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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經營一加盟店,已不想再經營想將店面頂讓給人,如果你用籠統不明確的問法問加盟總部可不可以頂讓加盟總部一定會跟你說,不可以或是依加盟合約規定禁止頂讓,但若你很明確告訴他,你即將要關店歇業了,頂讓店面可能會有所轉機,如果加盟總部還是表達很堅持加盟店禁止頂讓的立場,這裡還有一折衷做法,因為一般所指的加盟店禁止頂讓,是指授權加盟的權利和經營技術部份不能頂讓,並不包含店點和設備,所以只要加盟者先行辦理解約,把有關加盟總部所授權提供之商標、招牌及各項授權相關使用用品、圖案等通通去除,若沒有違反加盟合約內容或積欠貨款,加盟總部若有收保證金,就應按加盟合約解約規定在期限內退還保證金予你,且無權干涉你日後的頂讓店面行為,因為你已不是頂讓加盟店而是一般店面頂讓而已。

再說,有些頂店買家會願意加盟這一家加盟總部,因此你應該詢問有意願的頂店買家,要不要繼續加盟,不要一直在加盟店禁止頂讓上打轉,只要頂店買家願意再付錢加盟一次,加盟店頂讓也可以在禁止頂讓的約定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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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想從事補教業創業者年齡屬性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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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 2011年度想從事
補習班創業者,以20~40歲之間佔比高達83.78%為主,其中又以30~40歲之間為最多佔 45.59%,20歲以下為最少只佔0.06%。

2.比較上一年度想從事補習班創業者統計成長幅度以40~50歲之間 1.96%為最多,比率從 99年11.58%到100年 13.54%;統計衰退幅度以20~30歲之間  0.92%最多,比率從 99年39.91%到100年38.19%。

3.綜合以上所述想從事補習班創業者年齡屬性分析,排列前三名依照順序為  30~40歲之間佔 45.59% > 20~30歲之間佔 38.19% >  40~50歲之間佔 13.54%
 

調查主題:想從事補教業創業者年齡屬性分析
調查期間:9/1/2004--6/3/2011
參與調查人數:3095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補習班 20~30歲之間

1182

38.19%
補習班 20歲以下

2

0.06%
補習班 30~40歲之間

1411

45.59%
補習班 40~50歲之間

419

13.54%
補習班 50歲以上

81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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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知名食品大廠開元食品6月2日上午主動通報臺北市衛生局,開元食品官方網站並發佈本公司協助客戶代購之金果王商品,已於100/5/24通知客戶回收;經盤點整理後,並於6/2向台北市衛生局完成備案之訊息。臺北市政府發現使用致癌塑化劑起雲劑的金果王公司,有配送果汁等產品給開元食品公司,亦公布其鋪貨供應餐廳、飲料店七百多家下游業者名單,其中有不少知名連鎖店經營業者。

臺北市政府移請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處理,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前往開元食品工廠封存產品,並針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知違規產品流向,卻未於第一時間主動通報、規避稽查,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重罰15萬元整;若違規情節重大不排除移送檢調偵辦。

開元食品使用昱伸下游的加川實業與恆宜貿易的香料產品,有「戀原味奶茶」、「戀薰衣草奶茶」、「戀摩卡冰莎A」、「丹堤專用咖啡凍飲」、「開元奶酪粉」、「戀歐嗨優鮮奶油-榛果風味」。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配合行政院衛生署終止黑心起雲劑的「D-DAY」,全面稽查各大賣場及超市等販售處,查有昱伸與賓漢有關之食品全部下架封存,另外針對「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等5大類食品強制要求提出食品安全證明,累計稽查470家,查核4,173個品項28,448件、下架1個品項32件產品,持續監督賣場提出安全證明並供消費者參考。

源頭管理,針對昱伸與賓漢直接供貨的下游廠商,累計稽查119家,封存2,812包(盒、瓶)及624公斤,另監督回收1,126,297包及1,243公斤,已開罰5家廠商共計39萬元罰鍰,6月2日最新稽查結果如下:
一、金果王/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營登:士林區通河街2巷38號1樓;工廠: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51號)(昱伸供應:DEHP塑化劑污染):經檢調調查發現該公司除5月30日被衛生局公布的『黃蘋果蜜、楊桃蜜汁、紅酸梅原汁、阿婆特調酸梅湯、上A柳丁蜜汁、青蘋果汁』6支產品使用起雲劑外,另有『金桔檸檬汁、鳳梨汁、水蜜桃汁、杏仁蜜汁、芒果汁、藍莓汁、紅莓蜜汁、紅莓醬、原色酸梅』等9件產品也使用昱伸香料公司添加塑化劑的起雲劑來製作。衛生局今日配合檢調單位赴該公司五股工廠扣押所有涉案產品,並呼籲所有廠商儘速自清,暫停使用金果王共15支受塑化劑污染之產品,以免觸法。

二、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區民權東路2段152巷1號1樓(金果王/金吉王-昱伸供應:DEHP塑化劑污染):衛生局今日接獲該公司主動通報其為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游廠商,購買金吉王產品直接出貨至各餐廳、飲料店,沒有再加工、改製成其他產品。目前完成回收DEHP塑化劑污染產品共計5,829箱,全部存放於僑泰物流倉儲(桃園縣楊梅市幼獅路2段185之1號),該局已移請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封存產品,並針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知違規產品流向,卻未於第一時間主動通報、規避稽查,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重罰15萬元整;若違規情節重大不排除移送檢調偵辦。

三、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區敦化北路201之1號地下室(DEHP、DINP塑化劑污染,來源不明):該公司今日上午電話通報「牛樟菇膠囊(60粒/瓶)」GMP認證產品檢出DEHP 3.20 ppm、DINP 1.61 ppm,強調製程中未使用起雲劑;惟未說明為何5月31日收到自主檢驗報告通知,仍對外宣稱塑化劑「未篩檢出」,涉有規避稽查、繼續販售違規產品之事實,該局同樣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重罰,目前回收2,163瓶產品,全部存放於該公司新北市泰山區南泰路1號倉庫,該局已通知新北市衛生局前往封存。

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區松仁路3號1樓(疑似DEHP、DBP塑化劑污染):經查該公司共有3支產品「柔妍膠囊、美妍皙膠囊、柔妍膠囊(體驗盒)」,除「柔妍膠囊」食品已檢出塑化劑污染外,另2項「美妍皙膠囊、柔妍膠囊(體驗盒)」食品,也使用優活醫藥生技有限公司(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45巷27號)供應之相同原料來源,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除將產品全部重新送驗外,並立即下架回收10,564盒產品,交由嘉義市衛生局封存。

免費受理全國民眾送驗,截至6月2日下午2時止,共受理2,353件,已完成檢驗132件,其中5件檢出塑化劑,已通知轄區衛生局查辦並回報行政院衛生署。另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供塑化劑門診諮詢服務,今日服務17人次(累計服務220人次)。衛生局同時表示目前已接獲171件塑化劑污染食品申訴檢舉案,會逐一答覆民眾辦理情形,請民眾不用擔心。

市府推動安心標章,輔導8家販賣機業者提供所販售5大類食品清冊及安全證明,並已製作供民眾辨識之「安心標章」,今日上午10時30分由郝龍斌市長於市府大樓1樓自動販賣機張貼第一張「安心標章」,同時在「安心標章」上標有流水編號,市民對產品有疑義時,就可以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告知標章號碼,供市府派員進行稽查。相關稽查結果,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http://www.health.gov.tw查詢,或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民眾請撥 02-27208889) 轉 7077。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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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份熱門頂讓店面統計及排行榜分析  
資料來源 : 1.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登錄頂店讓店資訊者
                           2.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查詢頂店讓店資訊者
                           3.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開店市調中心 整合統計製作提供
統計方式 : 每月月底採取累加統計排行順序依本月想頂店人數
統計目的 :
阿甘盼藉由頂店讓店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者及經營者,
                           有所參考依據,據此判斷此行業別目前的市場狀態

2007-2006年頂讓排行
 2005年頂讓排行  2004年頂讓排行  2003年頂讓排行    2002年頂讓排行 

2011年5月1日-5月31日熱門頂讓店行業排行

本次
排行

行業名稱 月累計想頂店人數 本月累計想頂店人數 頂讓中店數 累計已讓出店數 本月頂店人數 頂讓比
想頂店人數/ 讓店數
1 小吃店   738321 743472 30 831 5151 171.7
2 早餐 869054 874180 29 977 5126 176.8
3 中式餐飲 693120 698150 29 684 5030 173.4
4 西式餐飲 1252475 1257347 19 833 4872 256.4
5 咖啡 1148181 1152917 23 1328 4736 205.9
6 飲料冰品 1248686 1252725 26 1305 4039 155.3
7 火鍋餐飲 259184 260481 15 420 1297 86.5
8 漫畫 229322 230088 11 703 766 69.6
9 影音 128293 128999 7 141 706 100.9
10 美語 155642 156195 5 209 553 110.6
11 美容 168861 169165 2 324 304 152.0
12 服飾用品 246971 247247 9 771 276 30.7

2011年5月份整體頂讓店面而言

2011年本月份西式餐飲咖啡 頂讓比(想頂店人數/ 讓店數)較高,表示轉讓成交機會仍較其他行業為易,本月是以西式餐飲頂讓比為最高 。本月份 服飾用品漫畫火鍋餐飲頂讓比(想頂店人數/ 讓店數)較低, 表示轉讓成交機會較其他行業為不易,本月是以服飾用品頂讓比為最低 。

1.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早餐512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211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705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早餐301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 18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68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早餐3194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49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462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早餐2698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585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60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早餐2113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33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305人次


2.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487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981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899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2891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 8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1456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2977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50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2441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2475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509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587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196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14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3550人次

 

3.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漫畫76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01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299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漫畫665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67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95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漫畫498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1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87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漫畫484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5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22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漫畫43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23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259人次


4.
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咖啡473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2031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1298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咖啡2705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 145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961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咖啡2850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398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737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咖啡245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60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107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咖啡1848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33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2898人次

 

5.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4039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240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311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2799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 288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1184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3087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53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850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2551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56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323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1987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5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316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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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塑化劑風暴,臺北市政府將針對市內約7500台販賣機,推出「安心標章」認證活動。

未來消費者只要看到此「安心標章」,就代表市政府背書、業者保證,即可放心安心飲用所有飲品。販賣機通路商會供產品的數量及種類、檢驗合格的資料給市府,市府在確認後會在販賣機上貼上「安心標章」認證。

如果販賣機通路業者取得安心標章後,還在知情下販賣非法塑化劑飲品或食品添加物,市府絕對重懲重罰,不僅將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必要時還會移送檢調、以刑法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張貼「安心標章」協助民眾辨識安全合格飲品

對抗塑化劑風暴,臺北市政府將針對市內約7500台販賣機,推出「安心標章」認證活動。市長郝龍斌6月2日上午與六大食品業者代表一同出席記者會,請民眾放心購買貼上安心標章的販賣機飲品,並重申業者如有惡意違規將重懲重罰,且必要時移送檢調。

臺北市政府全面稽查市面上販售可能受塑化劑污染之5大類食品的各販售點,除賣場、超商外,也積極稽查食品販賣機業者,目前已輔導8家販賣機業者提供所販售5大類食品清冊及安全證明,並製作「安心標章」,即日起交由業者張貼於臺北市約7500台販賣機明顯處,供民眾辨識。

郝龍斌表示,所有販賣機的通路商已與市府達成協議,需提供產品的數量及種類、檢驗合格的資料給市府,市府也於確認後在販賣機上貼上安心標章,未來消費者只要看到此標章,就代表市政府背書、業者保證,即可安心飲用所有飲品。此外,在安心標章上還有市民熱線1999,民眾如果還有疑慮可打1999查詢。

郝龍斌強調,如果業者取得安心標章後,還在知情狀況下販賣非法塑化劑商品或食品添加物,市府絕對重懲重罰,不僅將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必要時還會移送檢調、以刑法處理。

2日的記者會中,包括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邁自販股份有限公司、黑松股份有限公司、金車股份有限公司、維他露食品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可口可樂等6家業者共同出席,除宣示自律精神外,也表達將全力配合政府政策。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全國掃除塑化劑污染食品稽查行動:
一、 全國稽查首日行動,至6月1日12時止,已出勤人數904人次,稽查2,736家數,接受衛生局查處之製造商: 7,576品項,限時改正:183家。
二、 檢驗能量:民間實驗室:21家(新增1家),檢驗量能計1,950件/日;輔導中15家(預估檢驗量能計630 件/日)。
三、 針對全國稽查行動作業細節,衛生署邱署長持續每日下午透過視訊連線,與各縣市衛生局討論稽查情形及相關作業細節。
四、 針對澳門衛生單位檢驗出我國生達化學製藥公司「保胃懸乳液”生達”(scrat suspension “standard”)」產品,測出DIBP(diisobutyl phthalate)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食品藥物管理局已緊急追查該產品的原料及成品,亦積極與澳門相關單位進行了解;生達公司已停止該藥品相關原料及產品出貨,並全面下架。經查各國並未對DIBP物質進行管制,在台灣非屬環保署公告的管制毒性化學物質。
各部會重要辦理事項:
一、農委會:要求農漁民團體及生產CAS之業者立即進行自主監控,包括茶飲料、果汁、果凍、果醬與果漿、粉狀及錠狀產品、畜禽及水產加工製品、乳製品、飼料、釀造食品及點心食品等產品。目前業者自行送驗204件,已完成檢驗78件,結果未檢出塑化劑,其餘將陸續完成檢驗。農委會將嚴密監控,要求產品檢驗合格者始可上架。
二、內政部 :已於5/30發函各鄉鎮市公所,由村里長配合宣導,若有疑義時,提供各縣市衛生局提供窗口釋疑。
三、教育部:持續要求各學校指定專責人員定期搜集違規產品相關資訊。
四、衛生署:
(一)全國已有113家醫院開設健康諮詢門診,至6月1日12時為止,累計已提供諮詢服務計405人次。
(二)邀請小兒科專家黃富源教授公開說明塑化劑對兒童健康影響之相關事項及正確認知。
五、環保署:今(1)日召開專家審議小組會議,評估是否調整塑化劑毒性分類,最快一個月內完成公告實施。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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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份十大熱門加盟開店創業行業

資料來源 :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上觀看熱門行業加盟總部資訊者
統計方式 : 每月月底依各行業別採取累加統計<
排行順序依人氣成長數>
統計目的 : 探討各行業的加盟創業熱度 提供創業者選擇行業別參考
資料來源由: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開店市調中心  提供

2011年5月1日-5月31日熱門加盟開店創業行業排行榜

本月排行 行業名稱 比較上月排行 上月總人氣 本月總人氣 人氣成長
1 小吃店   一樣 1189496 1200867 11371
2 攤餐車 一樣 1006904 1015354 8450
3 中式餐飲 一樣 773096 780982 7886
4 飲料冰品 一樣 501412 507282 5870
5 西式餐飲 一樣 359083 362949 3866
6 咖啡 一樣 333371 336735 3364
7 早餐 一樣 322040 324568 2528
8 生活用品 一樣 148549 149998 1449
9 美容 一樣 112134 112988 854
10  漫畫 一樣 102229 102971 742

2011年5月份小吃店攤餐車中式餐飲  為創業開店熱門排行前三名,表示多數人有意從事此行業,本月是以 小吃店  人數為11371人次最高 。

1.100年本月份有意經營小吃店攤餐車美容漫畫咖啡中式餐飲西式餐飲早餐飲料冰品生活用品西式餐飲排行為一樣名次 

2.100年本月份開店十大熱門排行人氣成長 ,以小吃店氣比上月成長 1166人次最多其次以中式餐飲人氣比上月成長 1047人次為次多

3.100年本月份開店十大熱門排行人氣成長  ,以美容人氣比上月成長 40人次最少其次漫畫人氣比上月成長 72人次為次少

4.本月補教業美語總人氣119253,便利商店總人氣 91167服飾用品總人氣174617火鍋店總人氣 13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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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pub夜店經營趣聞軼事
 
 大豪在pub夜店看中一位時髦又漂亮小姐,
 於是請酒保傳紙條給坐在吧抬的時髦小姐,
 紙條上寫著:「你好漂亮,如果妳願意跟我作朋友,
 請回傳紙條;如果妳不願意,請把紙條丟掉。」
 
 過不久,酒保把紙條傳回來了,
 大豪非常高興且期待地把紙條打開…
 紙條上寫著:「很抱歉,臨時找不到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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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應主動自清負起「企業公民責任」,將有塑化劑疑慮產品立刻下架,讓消費者安全安心消費。

衛生單位在31日零時起展開聯合稽查抽驗,針對業者架上販售之運動飲料、果汁、茶飲、果漿果醬、膠錠粉狀等5大類食品需提出安全證明,並抽驗有疑義之產品,確認架上無污染塑化劑食品。如仍有應由製造商回收,而仍未下架回收之產品,其製造商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處分;如對5類類食品未能提出安全證明,將要求立即下架不得販賣,違反者將予重罰;第二次複查仍未下架,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或35條處分,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提出安全證明有2種,2者擇1即可,一種是「衛生署公布確認起雲劑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另一種是「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任一文件為安全證明。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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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新公司不僅可同時申辦公司設立、勞健保加保營業登記及工作規則核備等業務,不須再分別到各機關臨櫃申請辦理手續,而且節省填寫申請書表的時間及郵寄申請書表成本,還只需1日工作天數即完成。

 


由經建會推動,經濟部、財政部、勞委會、勞保局、健保局等共同規劃的「公司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於100年5月30日起正式上線)」辦理,由經濟部直接傳輸核准資料至健保局,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工作天數可縮短為1日。 如透過目前設立新公司須先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後,再檢附核准設立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填寫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以書面方式向健保局申辦投保手續,所須工作天數至少需5日。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中央健康保險局表示,為提升我國經商環境競爭力,由經建會推動,經濟部、財政部、勞委會、勞保局、健保局等共同規劃的「公司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網址為http://onestop.nat.gov.tw)於100年5月30日起正式上線。即日起,新公司可於該網站同時申辦公司設立、勞健保加保、營業登記及工作規則核備等業務,不須再分別到各機關臨櫃申請辦理手續,有利加速企業開辦,並提升商工行政服務效率。

目前新公司須先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後,再檢附核准設立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填寫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以書面方式向健保局申辦投保手續,所須工作天數為5日。如透過「公司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由經濟部直接傳輸核准資料至健保局,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工作天數可縮短為1日。
健保局呼籲,透過「公司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除縮短受理工作日數外,亦可節省填寫申請書表的時間及郵寄申請書表的成本,且案件處理情形可直接於該網站查詢,非常便利,請多加利用,如有該網站的相關疑義,可洽經濟部商工服務客服專線412-1166或健保局諮詢服務電話 0800-030-598 。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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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老闆的勞健保如何投保才划算 or開店員工的勞健保如何投保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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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分別邀集相關食品製造業者公會、物流業者及連鎖加盟飲料店業者研商起雲劑含塑化劑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主動確認產品使用原料,提供下游廠商正確訊息,不論是食品製造業者或是流通業者發現有受污染產品時,應立即通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轄區衛生局受污染產品應立即全數依衛生署公告「食品回收指引」擬定回收計畫書進行回收,由轄區衛生局監督下架回收完成。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回收指引

中 華 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八九ΟΟ二三五八號公告

壹、目的 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訂定本食品回收指引,作為廠商實施回收行動之準則。

貳、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食品對民眾之飲食安全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或其品質不符規定時之廠商回收行動。

參、定義 一、回收:

係指責任廠商對上述適用範圍內之同批食品,自消費者、零售商或批發商處所採取明確且有計畫之移除措施。

二、回收計畫:

係指由回收食品之責任廠商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證方式所制定之執行食品回收行動之計畫。

三、廠商:

係指與食品回收相關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入或輸出食品業者 肆、回收之發起 一、食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任廠商應實施食品之回收:

  (一)食品因違反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應予回收者。

  (二)食品有瑕疵而認為有回收之必要者。

二、食品回收行動之發起可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廠商依法或自認有回收必要時所主動發起者。

  (二)衛生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廠商實施者。

伍、回收之等級及層面 一、依據食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將回收分為三個等級:

  (一)第一級:

係指食品預期可能對民眾健康造成死亡或重大危害者。

  (二)第二級:

係指食品預期或有可能對民眾健康造成危害者。

  (三)第三級:

係指食品預期不致造成民眾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規定者。

二、依據食品回收必須延伸至銷售通路中之深度,將回收分為三個層面:

  (一)消費者層面:

即回收深度達到個別消費者處之層面。

  (二)零售商層面:

即回收深度達到販售場所之層面。

  (三)批發商層面:

即回收深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之販售場所之層面。

陸、回收制度之運作 一、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以負責回收時機之評估、回收計畫之研擬、回收執行之監控、回收完成之彙總及報告,該編組應以產品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於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二、廠商應建立確實完整之產銷記錄,其內容包括食品之名稱、重量或容量、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及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作為回收行動之依據。

三、廠商應制定回收計畫書,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回收食品之品名、包裝、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二)回收食品所標示之日期、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三)回收食品之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五)回收食品之生產總量。

(六)回收食品在銷售通路中的產品總量。

(七)回收食品之配銷資料記錄。

(八)擬採行之回收措施,包括:回收之層面、停止銷售該食品之指示及其他應執行之行動、回收執行完成之期限等。

(九)後續之消毒、改製或改正等安全措施或銷毀措施。

(十)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四、遇有第一級回收之情況時,責任廠商之回收計畫書應明訂進行消費者層面之回收,並發佈新聞公告周知。

如為第二級及第三級回收時,發起回收之責任廠商應考慮該食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先行草擬回收層面,報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後依其指示擬妥回收計畫書。

五、廠商應於進行食品回收行動前,提具回收計畫書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必要時應發布新聞。

六、廠商應於進行食品回收行動之過程中,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通知下游廠商家數、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回應廠商家數及其持有該食品之數量。

(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已收回之食品數量。

(五)查核次數及結果。

(六)預計完成之期限。

七、廠商應於完成食品回收行動後,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八、廠商應妥善保存有關食品回收行動之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查核。

柒、政府機關之職責 一、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監督廠商實施回收措施,並查核廠商實施回收之能力,其工作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查違規食品,依法處理,並通知廠商進行回收。

(二)指示廠商所提出回收行動之回收等級及回收層面,並備查廠商之回收計畫書。

(三)對回收計畫書內容不完善之廠商促其改善。

(四)依據案件之急迫性指示回收狀況通報頻率,並追蹤廠商之回收進度。

(五)監督廠商完成回收行動。

(六)評估廠商之回收報告。

(七)對廠商進行後續輔導。

(八)定期進行稽查,以確認該回收行動之達成度。

(九)相關回收案例資料之建檔及必要之新聞發布。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監督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必要時得評估廠商所提具之相關報告並給予指示。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29日邀集各部會針對食品安全(起雲劑含塑化劑)召開會議,會議中並提案討論,為遏止不肖廠商以含有毒性之化學物質替代原材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政府已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加重處罰不肖廠商,以更嚴密的法律來保障食品安全。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5月27至29日,分別邀集相關食品製造業者公會、物流業者及連鎖飲料店業者研商,該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主動確認產品使用原料,提供下游廠商正確訊息,不論是食品製造業者或是流通業者發現有受污染產品時,應立即通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轄區衛生局,其通報方式為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起雲劑污染專區)下載「塑化劑污染之產品回收通報表」填寫後以電話通報業者專線(02-2787-8217)或傳真(02-2653-1062)通報。

受污染產品應立即全數依衛生署公告「食品回收指引」擬定回收計畫書進行回收,由轄區衛生局監督下架回收完成。截至目前為止,衛生機關清查後,可能使用昱伸或賓漢製造含有塑化劑成分起雲劑之原料產品及最終產品列管廠商有共有206家(附表1、2),可能受污染產品506項(附表3),相關資訊可參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http://www.fda.gov.tw/)或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網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並設有20線專線(02-2787-8200)供民眾諮詢。

衛生署為加強食品添加物管理,已進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要求從事食品添加物製造之業者,應設置領有專業證照之食品安全專業人員;並為遏止不法廠商,以含有毒性之化學物質替代原材料,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提高有關罰則之額度及刑罰規定。另外,修正現行「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增列「食品添加物」工廠之專章規定。並將建立食品添加物強制登錄資料制度,以強化食品添加物之追溯管理。

 

附件:
0529昱伸下游廠商-附表1 0529昱伸下游廠商-附表1(0529昱伸下游廠商-附表1.pdf)
0529賓漢香料化學公司供應起雲劑之下游廠商-附表2 0529賓漢香料化學公司供應起雲劑之下游廠商-附表2(0529賓漢香料化學公司供應起雲劑之下游廠商-附表2.pdf)
0529產品項目表-附表3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市長要求問題商品全部下架違法隱匿一定撤照

因食品含塑化劑問題,衛生署公布要下架的商品逼近500種,新北市長朱立倫下令市府全力配合中央擴大加強查緝,副市長侯友宜29日立即召開會議,隨後兵分四路全面加強查緝貫徹市長命令。朱立倫責成市府團隊務必在五月底要求有問題的產品全部下架,並呼籲業者,拿出企業良心、社會責任,如有違法隱匿,一定撤照。


塑化劑風暴籠罩全臺,從運動飲料、果汁、果凍、茶飲等產品都含有塑化劑,就連調味糖漿等含有膠囊錠粉的兒童食品都出現問題,被衛生署要求下架的產品約500種。新北市政府沒有休息,針對已經在查緝的各項任務和行動,再次整合並利用最後一個周末假期,兵分四路全面加強查緝貫徹朱市長的命令。


副市長侯友宜在29日下午主持跨局處會議,傳達市長命令,要市府團隊從三個面向著手,除了加強查緝、從重懲罰、還要協助輔導業者,最重要的是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讓民眾「買不到」、「吃不到」有問題的商品。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農業局、法制局、經發局等機關29日全都出動,分別前往釣蝦場、藥局、大賣場稽查。法制局長邱惠美表示,消保官已經緊急要求超商、大賣場業者,要全面防堵問題商品,不能有漏網之魚。


邱惠美說,日前衛生署公布的問題商品持續增加中,目前約有500種,品項之多恐有「漏網之魚」,消保官要求業者全面清查,並將問題商品輸入電腦,以便結帳時再次控管,不能讓民眾買到遭塑化劑污染的食品。


邱局長指出,這是全國首次採取收銀機終端控管,29日查驗結果板橋雨農路的全聯及中和景平路的大潤發已完成收銀機終端控管。板橋三民路家樂福、板橋四川路愛買、板橋新海路頂好則尚未完成此機制,已要求業者於5月30日完成,否則依消保法第36條,對業者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衛生局同時要求大賣場於出入口樹立告示牌,列出有問題的商品,來提醒消費大眾。


農業局、經發局也到土城的快樂、鑫和,及樹林的豐源3家釣蝦場,查驗結果,3家業者場內均無使用塑化劑,其上游供應商也未提供塑化劑。經業者出示供貨單確認其上游供應廠商分別來自台中市及屏東縣,農業局將行文請各廠商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加強監控。


衛生局則對5家診所、10家藥局查察調味用的糖漿產品下架回收情形,查察項目包括無製造商、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等無完整標示,以及未提供檢驗合格證明的調味糖漿(或粉)產品共抽驗3件。


衛生局副局長黃文魁宣布,30日開始受理新北市民送驗有疑慮的五大類食品,不過,每人只能送驗一件,送驗期間至6月10 止。


新聞局長林芥佑表示,環保局也從源頭查起,針對新北市45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DEHP的廠商稽查,是否含有中央公告的6種塑化劑,對於違法或是不配合稽查的業者,將給予撤照處分,絕不寬貸。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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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信回教(不吃豬肉)的印尼籍外勞原本來台是做看護工作,然雇主卻安排她每天在菜市場炸排骨、做肉鬆,負責處理豬肉、炸豬排、排骨等備貨工作,一日工作達十六小時,被迫成天接觸豬肉近兩年,精神無法負荷,曾多次向雇主和仲介反映來台是做看護,雇主和仲介都不理不睬,還威脅她如果不配合工作,就要把她遣送回國。工作上沒有得到改善,長期下來身心飽受煎熬,趁雇主凌晨不注意時跑向派出所舉發雇主不法行為。

該案雇主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中讓受僱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可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的罰鍰;檢警最後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把雇主夫妻和仲介函送法辦,並將外勞送往庇護中心安置。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罪。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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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尤其是經營加盟連鎖企業業者應特別注意,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100年5月31日零時起,凡屬「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及「膠狀粉狀之劑形」等五大類食品,如使用起雲劑者,必須於5月31日零時前提出安全證明,否則將禁止販售,違反者依法從重處罰。

另相關販賣五大類食品,使用起雲劑者,業者如仍以不知情受害者身份繼續販賣,則等同於犯罪,也會進一步究責。

安全證明包括以下二種文件之一:  
 (1)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確認起雲劑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

 (2)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

新北市衛生局至昱伸香料公司下游廠商永明工業原料行和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解,事後發現永明規避抽查和抽驗,決定行政裁罰15萬元行政處分撤銷營利事業許可證(廢止營業執照),另一金果王隱匿起雲劑確實流向,北市府決定依法罰款及撤照。

遭調查的單位,應配合衛生局調查,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否則將依違反食品管理法35條開罰,相關販賣業者如仍以受害者身份繼續販賣,則等同於犯罪,也會進一步究責。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修正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 公告掃描檔-修正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公告掃描檔-修正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pdf)
塑化劑污染之產品回收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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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昱伸公司違法在起雲劑中違法添加塑化劑,負責人賴俊傑檢方聲押獲准後,另一家成立30多年賓漢香料公司也疑以運用類似手法,在起雲劑中摻入塑化劑,檢方前往位在新北市土城區的賓漢香料公司,查扣325公斤含可塑劑的起雲劑、帳冊及交易紀錄等,帶回負責人陳哲雄夫婦和兒子,28日上午陳哲雄夫婦因案情交代不清,且有串供滅證之虞,被依違反食品管理衛生法,裁准羈押禁見,兒子則以10萬元交保。

行政院衛生署即日起凡屬運動飲料、果汁、茶飲、果醬/漿類、膠/錠/粉狀等五大類食品,如使用起雲劑者,必須於三天內提出安全證明,否則將禁止販售,違反者依法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以下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食品藥物管理局日前進行起雲劑全面清查抽驗時,在「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產製之「起雲劑」檢出「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簡稱DINP」成分,已立即於昨(27)日聯絡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發動稽查,當場查扣封存相關產品及產品流向資料,並已進行下游業者及產品之追蹤調查,以防止受污染食品流入市面。

經查,「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將「起雲劑」販售給三家下游業者,包括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新市鄉大營村7號)、美達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建國路36號)及泰華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鳳仁路399號)。食品藥物管理局已通知各轄區衛生局,目前正針對下游廠商進行稽查中。
DINP,與DEHP同屬鄰苯二甲酸酯類之化學物質,理化性質類似,亦為一種普遍用於塑膠材料之塑化劑,毒性較低,且未被環保署公告列為毒性化學物質,但是食品中仍不得添加。相關Q&A請詳如附件。

0528for DINP問與答(風管組)V2.doc

關於食品使用起雲劑含有塑化劑成分一案,目前清查結果顯示,國內起雲劑的供應廠商,僅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生產的起雲劑違法摻有塑化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要求使用昱伸香料公司製造之含塑化劑之起雲劑所生產之食品,均必須立即全面下架回收,民眾如果對所購買之食品有懷疑,先不要食用,可參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起雲劑專區」所公布下架回收之產品,問題產品可至販賣處申請退貨及退費,如果仍有疑問,可透過本局諮詢專線(02-2787-8200~8)詢問產品資訊,亦可提出檢舉,衛生單位將進行調查。

截至目前為止,衛生機關清查可能使用昱伸製造含有塑化劑成分起雲劑之原料產品及最終產品涉案廠商有186家,已調查119家(附表1),可能受污染產品371項(附表2),下架回收總計數量如附表3,5月26日至27日各地方衛生局最新下架回收數量如附表4,相關資訊可參閱食品藥物管理局(http://www.fda.gov.tw/)或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網頁。

為保障消費者安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地方衛生局積極追查遭污染產品的流向並確認下架,定時發布訊息供各界知悉。同時要求食品製造業者及流通業者自主管理,發現有問題產品時主動下架回收並通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02-2787-8217)及地方衛生局,設置專區接受退貨。此外,即日起凡屬運動飲料、果汁、茶飲、果醬/漿類、膠/錠/粉狀等五大類食品,如使用起雲劑者,必須於三天內提出安全證明,否則將禁止販售,違反者依法從重處罰。

0527昱伸下游廠商(全)-附表一.pdf
0527含有DEHP產品項目表-附表二.pdf
0527累計回收量統計表-附表三.pdf
0527含有起雲劑產品封存、回收、下架總表-附表四.pdf
0527食品中檢出塑化劑DEHP累計清單.pdf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對於不肖業者將塑化劑違法加入起雲劑,引起民眾恐慌,臺北市27日起免費受理市民將食品送檢,才到第2天中午,就已經累積超過160多件各式食品及飲品。臺北市長郝龍斌特別前往衛生局檢驗室關心,對於不法業者,他表示痛心,要求重罰,他並呼籲企業應主動將有疑慮的產品下架,也表示臺北市願意為各縣市民眾服務,減少民眾的疑慮。

身為食品營養專家,在臺大任教時專攻各項檢驗,郝龍斌28日上午一到位於北投健康中心的衛生局檢驗室,就頻頻針對各項檢驗表示關心與建議;他一一關心民眾送了哪些產品來檢驗,而民眾看到市長前來關心,也主動上前表示感謝。

看到擺了滿桌民眾主動送驗的,都是一般人經常食用的保健食品、果汁飲品、兒童專用的酵素等樣品,郝龍斌眉頭深鎖地表示,因為業者的不法行為,造成食品污染,危害民眾健康,不但引發社會不安、民眾恐慌,更重創臺灣的飲食安全與國際形象,令他感到痛心與憤怒。

郝龍斌說,自己家裡很少吃保健食品,但是市面上有許多水果口味的飲料,即使是專家,也不會知道業者在飲品中添加了什麼東西,因此,他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嚴重違法」、「非常不道德」,應該加以重罰。

郝龍斌認為,目前的危機處理是要讓民眾安心,必須從源頭管制、追蹤,並在第一時間加以查察,以消除民眾的疑慮。因此,臺北市政府主動開放12區健康服務中心、市府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東區服務臺,民眾對家中購買食用含有水果口味加工食品及酵素類產品有疑慮的,都可以免費將包裝完整且未開封的樣品送驗,大約7至10天就可得知結果。

此外,市立聯合醫院即日起至6月10日也於家庭醫學科及相關科別(如:職業醫學科、腎臟科、小兒科等),提供塑化劑諮詢服務。針對檢驗有問題的產品,市府也將公告到衛生局網站,讓民眾了解。

郝龍斌並說,很多企業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食品中添加了這些有害的食品添加物,但企業仍應主動將有疑慮的產品儘速送驗並下架,善盡企業責任。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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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攤餐車創業者加盟創業最擔心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攤餐車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攤餐車創業者加盟創業最擔心, 以獲利不佳佔42.86%為最多,比上年度衰退30.95%。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攤餐車創業者加盟創業最擔心, 統計成長幅度以總部管理沒制度佔11.91%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2.38%到100年14.29%, 統計衰退幅度以獲利不佳佔30.95%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73.81%到100年42.86%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攤餐車創業者加盟創業最擔心, 排列順序獲利不佳佔42.86%>總部管理沒制度佔14.29%>錢財被騙佔14.29%。

調查主題:想從事攤餐車創業者加盟創業最擔心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168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攤餐車類 0.總部管理沒制度

24

14.29%
攤餐車類 1.總部不理不采

18

10.71%
攤餐車類 2.加盟糾紛不斷

6

3.57%
攤餐車類 3.錢財被騙

24

14.29%
攤餐車類 4.獲利不佳

72

42.86%
攤餐車類 5.總部財務不健全

24

14.29%

調查主題:想從事攤餐車創業者加盟創業最擔心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1008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攤餐車類 0.總部管理沒制度

24

2.38%
攤餐車類 1.總部不理不采

24

2.38%
攤餐車類 2.加盟糾紛不斷

60

5.95%
攤餐車類 3.錢財被騙

108

10.71%
攤餐車類 4.獲利不佳

744

73.81%
攤餐車類 5.總部財務不健全

48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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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持續追蹤使用含有塑化劑DEHP成分之違法起雲劑廠商名單及其產品流向,至100年5月26日清查結果顯示,國內起雲劑的供應廠商,僅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生產的起雲劑違法摻有DEHP。

全國只要使用昱伸香料公司所提供之起雲劑所生產之食品均要求立即下架回收。塑化劑DEHP不准許添加於食品中,但有食品業者將塑化劑DEHP違法加入起雲劑中,造成食品污染。本涉案業者之產品將被沒入銷毀,並依故意或過失,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處以新臺幣6萬以上至30萬以下罰鍰,此外,若產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情形,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規定移送法辦。

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5月26日公布臺北市有13家廠商24件產品涉含有塑化劑DEHP之產品名單,其中知名大廠黑松股份有限公司(金饌生化下游)、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金饌生化下游)、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加川興業下游)亦在名單中。

 

塑化劑DEHP成分之違法起雲劑事件造成消費者人心惶惶,許多餐飲店家生意受影響,店家應即時與「塑化劑DEHP」做一區隔,讓消費者放心消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店家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體系,應針對「
塑化劑DEHP」採取下列自清應變措施:

1.要求供應商提出檢驗報告,並在店外貼出公告,讓顧客安心購買。

2.知名餐飲連鎖店總公司或大型餐飲店應主動將所使用相關原物料送公家機關(如衛生署)檢驗,且將減驗的報告發送給各加盟業主及各分店,並在店外貼出公告,證明其所使用原物料沒問題。

3.店門口前掛出使紅色布條上寫用「
塑化劑DEHP」,「保證安全健康」布條,讓顧客安心購買。

4.在網站上和各門市貼出聲明稿將原物料來源和供應商的公司名稱秀出來,例如:「所使用
起雲劑,食用保證安全健康。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地方衛生局為保障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持續追蹤使用含有塑化劑DEHP成分之違法起雲劑廠商名單及其產品流向,目前清查結果顯示,國內起雲劑的供應廠商,僅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生產的起雲劑違法摻有DEHP。
全國只要使用昱伸香料公司所提供之起雲劑所生產之食品均要求立即下架回收。截至目前為止,可能使用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含有塑化劑DEHP成分起雲劑之下架回收數量,依產品類別:果汁、果醬、濃糖果漿、水果粉及優格粉等新增7,659公斤,累計28,539公斤;運動飲料、果汁飲料及茶飲料等新增1,273瓶,累計465,638瓶;益生菌粉包新增136,935盒及38,924包,累計270,822盒及68,924包。其詳細下游廠商名單、產品名稱及下架回收數量詳如附表一。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接獲各地方衛生局最新下架回收數量情形如下:新北市果汁濃縮糖漿7,166公斤、果汁粉2.5公斤及飲料230盒、原料1桶;花蓮縣飲料1266瓶;桃園縣水果醋112公斤、活菌粉162公斤及267盒;彰化縣飲料7瓶;台中市益生菌133,354盒;雲林縣山藥薏仁穀粉1527箱;台南市起雲劑4.8公斤;台南縣食品粉包38,924包及180公斤、飲料1786盒、半成品90公斤;南投縣水果濃縮汁134罐。其詳細廠商名稱、產品名稱及下架回收數量詳如附表二,相關資訊可參閱食品藥物管理局(http://www.fda.gov.tw/)或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網頁。
關於食品廠使用遭DEHP污染原料,經地方衛生局及業者自行送驗,相關產品目前已停止生產並進行市售品回收:
一、金車公司「Nature House乳酸活菌粉蘋果醋口味」原料218公
斤及產品1053盒封存。
二、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纖美健康飲」232盒封存。
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薑黃蠔蜆錠」137,684瓶、5163盒、536,281包進行回收中。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食品廠主動清查、迅速將遭DEHP污染的食品產品下架回收並接受民眾退貨,表示肯定。該局再次強調,惡意添加DEHP於食品中,產品將被沒入銷毀,並依故意或過失,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食品…不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之規定,依同法第31條處以新台幣6萬以上至30萬以下罰鍰,此外,若產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情形,將依該法第34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萬以上至90萬以下罰鍰。


昱伸下游廠商-附表一.pdf
封存回收下架統計-附表二.pdf
0526回收下架總.pdf
累計回收量統計表.doc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日公布臺北市13家廠商24件產品涉含有塑化劑DEHP之產品名單,共計下架43,932盒(瓶/罐)及760.06公斤,並都已移送廠商倉庫及工廠轄區衛生局查辦並回報行政院衛生署。衛生局強調處理原則為查證後有使用昱伸香料有限公司之起雲劑相關產品全部都必須下架,無須抽驗證明,未來仍將持續監督市售產品,確認每一件違規產品都下架不再販售。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該局網站 http://www.health.gov.tw查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日持續追查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供應鏈:昱伸香料-協成化工-金饌生化-加川興業-王子製藥)下游廠商,包括王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臺北市的9家廠商15件產品及巨煒股份有限公司2件產品、黑松股份有限公司5件產品,另外再前往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追查各1件產品來源及出貨流向。

稽查結果如下:
一、友華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製藥供應):卡洛塔妮紫蘇益兒壯、卡洛塔妮綜合維他命口嚼錠、卡洛塔妮開胃益菌酵素。
二、自然美生技公司(王子製藥供應):自然美淨化蔬果酵素、胜肽複方自然鈣、乳鐵蛋白銨基酸複方錠(苦味)。
三、秉生企業有限公司(王子製藥供應):護眼錠、有立鈣嚼錠(雙層)。
四、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製藥供應):敏祐全。
五、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製藥供應):優菌新世代。
六、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製藥供應):睛明葉黃素。
七、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製藥供應):輕飲特益菌(香柚口味)。
八、蒙地那企業有限公司(王子製藥供應):顆粒乳酸菌。
九、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限公司(王子製藥供應):超能兒童成長鈣片、超能兒童綜合維他命。
十、巨煒股份有限公司(金饌生化下游): I come輕淨益生複方膠囊、I come木寡糖乳酸菌。
十一、黑松股份有限公司(金饌生化下游):纖果園木寡醣乳酸菌、黑松茶花鮮萃膠囊、黑松茶花超級速纖膠囊、燃燒499膠囊、雪姬亮白精華錠。
十二、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加川興業下游):可安木寡糖。
十三、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金饌生化下游):Nature House乳酸活菌粉-蘋果醋口味。

本案是因不肖業者將塑化劑DEHP違法加入起雲劑中,造成食品污染。衛生局已與臺北市調查處共同查緝不法產品,懲處不法業者。由於DEHP不准許添加於食品中,本涉案業者之產品將被沒入銷毀,並依故意或過失,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以上至30萬以下罰鍰,此外,若產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情形,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規定移送法辦。
為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並於該局網站設置服務專區,公布相關Q&A及最新辦情形(包括回收下架產品名稱及數量、消費者退貨地點…等),消費者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民眾請撥 02-27208889) 轉 7077。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or  危機變轉機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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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開店創業商家只要一通電話,臺北市商業處將安排專人親赴現場,提供民眾商業登記諮詢及受理收件服務。

繼98年4月臺北市商業處推出「商業登記隨到隨辦」服務,100年起更正式推出「商業登記行動服務櫃檯」,提供微型創業者商業登記相關法令諮詢,並大幅節省申請人往返商業處的時間與成本,若所在社區有8家以上店家有商業登記需求,即可向臺北市商業處聯繫,商業處將安排專人親赴收件並提供諮詢服務。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微型創業真easy-商業登記行動服務櫃檯

為鼓勵民眾開店創業,促進商業蓬勃發展,臺北市商業處不斷致力於商業登記申辦流程的簡化,自98年4月13日商業登記新制施行起,即推出「商業登記隨到隨辦」服務,今(100)年更正式推出「商業登記行動服務櫃檯」,只要一通電話,商業處將安排專人親赴現場,提供民眾商業登記諮詢及受理收件服務。

  臺北市商業處處長劉佳鈞表示,商業登記行動服務櫃檯,係突破傳統櫃檯之被動服務思維,主動出擊將櫃檯服務延伸至本市各店家角落,提供微型創業者商業登記相關法令諮詢,並大幅節省申請人往返時間與成本,若所在社區有8家以上店家有商業登記需求,可向本處聯繫(聯絡電話1999轉6501,承辦人:孫小姐),本處將安排專人親赴收件並提供諮詢服務,歡迎商家業者及有志於臺北市創業的朋友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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