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分別邀集相關食品製造業者公會、物流業者及連鎖加盟業飲料店業者研商起雲劑含塑化劑。
食品回收指引 貳、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食品對民眾之飲食安全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或其品質不符規定時之廠商回收行動。 參、定義 一、回收: 係指責任廠商對上述適用範圍內之同批食品,自消費者、零售商或批發商處所採取明確且有計畫之移除措施。 二、回收計畫: 係指由回收食品之責任廠商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證方式所制定之執行食品回收行動之計畫。 三、廠商: 係指與食品回收相關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入或輸出食品業者 肆、回收之發起 一、食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任廠商應實施食品之回收: (一)食品因違反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應予回收者。 (二)食品有瑕疵而認為有回收之必要者。 二、食品回收行動之發起可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廠商依法或自認有回收必要時所主動發起者。 (二)衛生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廠商實施者。 伍、回收之等級及層面 一、依據食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將回收分為三個等級: (一)第一級: 係指食品預期可能對民眾健康造成死亡或重大危害者。 (二)第二級: 係指食品預期或有可能對民眾健康造成危害者。 (三)第三級: 係指食品預期不致造成民眾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規定者。 二、依據食品回收必須延伸至銷售通路中之深度,將回收分為三個層面: (一)消費者層面: 即回收深度達到個別消費者處之層面。 (二)零售商層面: 即回收深度達到販售場所之層面。 (三)批發商層面: 即回收深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之販售場所之層面。 陸、回收制度之運作 一、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以負責回收時機之評估、回收計畫之研擬、回收執行之監控、回收完成之彙總及報告,該編組應以產品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於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二、廠商應建立確實完整之產銷記錄,其內容包括食品之名稱、重量或容量、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及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作為回收行動之依據。 三、廠商應制定回收計畫書,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回收食品之品名、包裝、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二)回收食品所標示之日期、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三)回收食品之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五)回收食品之生產總量。 (六)回收食品在銷售通路中的產品總量。 (七)回收食品之配銷資料記錄。 (八)擬採行之回收措施,包括:回收之層面、停止銷售該食品之指示及其他應執行之行動、回收執行完成之期限等。 (九)後續之消毒、改製或改正等安全措施或銷毀措施。 (十)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四、遇有第一級回收之情況時,責任廠商之回收計畫書應明訂進行消費者層面之回收,並發佈新聞公告周知。 如為第二級及第三級回收時,發起回收之責任廠商應考慮該食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先行草擬回收層面,報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後依其指示擬妥回收計畫書。 五、廠商應於進行食品回收行動前,提具回收計畫書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必要時應發布新聞。 六、廠商應於進行食品回收行動之過程中,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通知下游廠商家數、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回應廠商家數及其持有該食品之數量。 (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已收回之食品數量。 (五)查核次數及結果。 (六)預計完成之期限。 七、廠商應於完成食品回收行動後,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八、廠商應妥善保存有關食品回收行動之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查核。 柒、政府機關之職責 一、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監督廠商實施回收措施,並查核廠商實施回收之能力,其工作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查違規食品,依法處理,並通知廠商進行回收。 (二)指示廠商所提出回收行動之回收等級及回收層面,並備查廠商之回收計畫書。 (三)對回收計畫書內容不完善之廠商促其改善。 (四)依據案件之急迫性指示回收狀況通報頻率,並追蹤廠商之回收進度。 (五)監督廠商完成回收行動。 (六)評估廠商之回收報告。 (七)對廠商進行後續輔導。 (八)定期進行稽查,以確認該回收行動之達成度。 (九)相關回收案例資料之建檔及必要之新聞發布。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監督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必要時得評估廠商所提具之相關報告並給予指示。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5月27至29日,分別邀集相關食品製造業者公會、物流業者及連鎖飲料店業者研商,該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主動確認產品使用原料,提供下游廠商正確訊息,不論是食品製造業者或是流通業者發現有受污染產品時,應立即通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轄區衛生局,其通報方式為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起雲劑污染專區)下載「塑化劑污染之產品回收通報表」填寫後以電話通報業者專線(02-2787-8217)或傳真(02-2653-1062)通報。 衛生署為加強食品添加物管理,已進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要求從事食品添加物製造之業者,應設置領有專業證照之食品安全專業人員;並為遏止不法廠商,以含有毒性之化學物質替代原材料,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提高有關罰則之額度及刑罰規定。另外,修正現行「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增列「食品添加物」工廠之專章規定。並將建立食品添加物強制登錄資料制度,以強化食品添加物之追溯管理。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主動確認產品使用原料,提供下游廠商正確訊息,不論是食品製造業者或是流通業者發現有受污染產品時,應立即通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轄區衛生局。受污染產品應立即全數依衛生署公告「食品回收指引」擬定回收計畫書進行回收,由轄區衛生局監督下架回收完成。
中 華 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八九ΟΟ二三五八號公告
壹、目的 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訂定本食品回收指引,作為廠商實施回收行動之準則。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29日邀集各部會針對食品安全(起雲劑含塑化劑)召開會議,會議中並提案討論,為遏止不肖廠商以含有毒性之化學物質替代原材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政府已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加重處罰不肖廠商,以更嚴密的法律來保障食品安全。
受污染產品應立即全數依衛生署公告「食品回收指引」擬定回收計畫書進行回收,由轄區衛生局監督下架回收完成。截至目前為止,衛生機關清查後,可能使用昱伸或賓漢製造含有塑化劑成分起雲劑之原料產品及最終產品列管廠商有共有206家(附表1、2),可能受污染產品506項(附表3),相關資訊可參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http://www.fda.gov.tw/)或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網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並設有20線專線(02-2787-8200)供民眾諮詢。
附件:
0529昱伸下游廠商-附表1
0529賓漢香料化學公司供應起雲劑之下游廠商-附表2
0529產品項目表-附表3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市長要求問題商品全部下架違法隱匿一定撤照
因食品含塑化劑問題,衛生署公布要下架的商品逼近500種,新北市長朱立倫下令市府全力配合中央擴大加強查緝,副市長侯友宜29日立即召開會議,隨後兵分四路全面加強查緝貫徹市長命令。朱立倫責成市府團隊務必在五月底要求有問題的產品全部下架,並呼籲業者,拿出企業良心、社會責任,如有違法隱匿,一定撤照。
塑化劑風暴籠罩全臺,從運動飲料、果汁、果凍、茶飲等產品都含有塑化劑,就連調味糖漿等含有膠囊錠粉的兒童食品都出現問題,被衛生署要求下架的產品約500種。新北市政府沒有休息,針對已經在查緝的各項任務和行動,再次整合並利用最後一個周末假期,兵分四路全面加強查緝貫徹朱市長的命令。
副市長侯友宜在29日下午主持跨局處會議,傳達市長命令,要市府團隊從三個面向著手,除了加強查緝、從重懲罰、還要協助輔導業者,最重要的是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讓民眾「買不到」、「吃不到」有問題的商品。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農業局、法制局、經發局等機關29日全都出動,分別前往釣蝦場、藥局、大賣場稽查。法制局長邱惠美表示,消保官已經緊急要求超商、大賣場業者,要全面防堵問題商品,不能有漏網之魚。
邱惠美說,日前衛生署公布的問題商品持續增加中,目前約有500種,品項之多恐有「漏網之魚」,消保官要求業者全面清查,並將問題商品輸入電腦,以便結帳時再次控管,不能讓民眾買到遭塑化劑污染的食品。
邱局長指出,這是全國首次採取收銀機終端控管,29日查驗結果板橋雨農路的全聯及中和景平路的大潤發已完成收銀機終端控管。板橋三民路家樂福、板橋四川路愛買、板橋新海路頂好則尚未完成此機制,已要求業者於5月30日完成,否則依消保法第36條,對業者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衛生局同時要求大賣場於出入口樹立告示牌,列出有問題的商品,來提醒消費大眾。
農業局、經發局也到土城的快樂、鑫和,及樹林的豐源3家釣蝦場,查驗結果,3家業者場內均無使用塑化劑,其上游供應商也未提供塑化劑。經業者出示供貨單確認其上游供應廠商分別來自台中市及屏東縣,農業局將行文請各廠商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加強監控。
衛生局則對5家診所、10家藥局查察調味用的糖漿產品下架回收情形,查察項目包括無製造商、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等無完整標示,以及未提供檢驗合格證明的調味糖漿(或粉)產品共抽驗3件。
衛生局副局長黃文魁宣布,30日開始受理新北市民送驗有疑慮的五大類食品,不過,每人只能送驗一件,送驗期間至6月10 止。
新聞局長林芥佑表示,環保局也從源頭查起,針對新北市45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DEHP的廠商稽查,是否含有中央公告的6種塑化劑,對於違法或是不配合稽查的業者,將給予撤照處分,絕不寬貸。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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