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尤其是經營加盟連鎖企業業者應特別注意,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100年5月31日零時起,凡屬「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及「膠狀粉狀之劑形」等五大類食品,如使用起雲劑者,必須於5月31日零時前提出安全證明,否則將禁止販售,違反者依法從重處罰。
另相關販賣五大類食品,使用起雲劑者,業者如仍以不知情受害者身份繼續販賣,則等同於犯罪,也會進一步究責。
安全證明包括以下二種文件之一:
(1)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確認起雲劑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
(2)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
新北市衛生局至昱伸香料公司下游廠商永明工業原料行和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解,事後發現永明規避抽查和抽驗,決定行政裁罰15萬元及行政處分撤銷營利事業許可證(廢止營業執照),另一金果王隱匿起雲劑確實流向,北市府決定依法罰款及撤照。
遭調查的單位,應配合衛生局調查,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否則將依違反食品管理法35條開罰,相關販賣業者如仍以受害者身份繼續販賣,則等同於犯罪,也會進一步究責。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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