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頂讓店面除了承擔原來的設備裝潢,也承擔了原來的店面租約,設備裝潢頂讓與否,房東是無權決定。但是,依民法規定,契約關係只對契約當事人有效,債權人(房東)除非同意,不然店面租約沒經房東同意轉讓對房東是無效的。也就是說頂讓店面成功與否及店面願不願轉租及轉租給誰,最後決定的權是在房東,因此為避免頂店者頂下店面,卻沒店面可接手經營的問題產生,頂讓店面簽約前,務必要先徵得房東的書面轉租同意或者是頂店者取得讓店者承諾換新租約才行。



頂讓店面相關頂讓店契約書條文可以如下所寫,以達到保護頂店方的使用權益。
讓店方應主動協助頂店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使用權力轉移與頂店方。 頂店方於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民國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為期共  年,期間內讓店方不得要求頂店方搬離,並保證此頂讓店面之原房東不得驅趕頂店方。若原承租房屋所有權人或讓店方於承租期間有趨趕頂店方之行為,頂店方可向讓店方要求,無息退還所有頂讓金額;並需另賠償頂店方因此所導致或衍生出的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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