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及財政部92.0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函釋,免徵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論你是否有立案之補習班,或是依教育部91.06.18臺九一社一字第91079856號函開放所成立的公司或營利事業型態短期補習班,其補習費收入,都屬教育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參考相關法規

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 出售之土地。
二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 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五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 小規模營業人。
二 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三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
四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五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六 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七 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財政部92.0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函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本部七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台財稅第五七八三五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不再適用。


教育部91.06.18臺九一社一字第91079856號函
關於公司可否設立短期補習班疑義,說明如次:
一、「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上揭規定所稱「私人」係包含法人與自然人,公司既屬法人,自得經營短期補習班。
二、公司申請登記「技能技藝訓練業」營業項目,須經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後,始得辦理是項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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