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配合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爰於104年11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雖無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限制,惟應俟營利事業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其提撥之金額始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合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財政部爰於104年11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足額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本次修法強制營利事業補足差額,有效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倘該準備金已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實際提撥至勞工退休金專戶,基於保障勞工退休生活,財政部核釋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上開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雖無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限制,惟應俟營利事業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其提撥之金額始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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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每人每月上限金額調高2,400元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每月都取得多家便當業者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全年合計數達10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另該公司同年度伙食費項下亦申報發給伙食代金1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該公司坦承確實免費提供員工膳食,並未實際發給伙食代金,國稅局裁處虛列伙食費100餘萬元,補稅將近20萬元外,還要額外負擔罰款。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等雇主補助員工伙食的方式,有的是實際供給膳食,有的則是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但不論是那種方式,稅法允許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從104年1月1日起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2400元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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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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