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 size="4"><b>虛報員工薪資除補稅及處罰外當心受刑事處罰!</b></font>
營利事業如無支付之事實,切勿虛報員工薪資費用,以免遭受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外,尚會被移送刑責。
有一商號並未雇用A君等10人,亦未支付渠等薪資,然卻避稅而虛報員工之薪資費用,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該10人薪資合計475萬元,並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減除該薪資費用,使得該商號盈餘減少。
該案,經國稅局發單補徵短繳稅款及處罰外,並以採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以刑責,嗣該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其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外,若事業負責人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營利事業虛報員工薪資費用,當心受刑事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無支付之事實,切勿虛報員工薪資費用,以免遭受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外,尚會被移送刑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獨資經營B商號,該商號99年度並未雇用C君等10人,亦未支付渠等薪資,卻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該10人薪資合計475萬元,並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減除該薪資費用,使得該商號盈餘減少。因B商號盈餘應列為A君當年度之營利所得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所以B商號虛報薪資費用之行為導致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短繳150萬元,除經國稅局發單補徵短繳稅款外,並以A君採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以刑責,嗣該院判處A君有期徒刑6個月,因其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刑,惟A君應向國庫支付罰金18萬元。該局另按所漏稅額150萬元計算A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金額為75萬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向國庫繳納之罰金18萬元後,裁處罰鍰5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實際上並無支付之事實,卻為避稅而虛報員工之薪資費用,不僅會因逃漏稅遭補稅處罰,且該事業之負責人亦將因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遭法院判處徒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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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員工薪資費用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外,且應據實申報職工之薪資且確實開立扣繳憑單,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利益,而涉及虛報,如被查證屬實,營業人反而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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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要求求職者要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按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若經調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屬實,虛報者除補徵本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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