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全面檢視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稅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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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即日起施行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之清查作業,全面檢視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是否已依營業稅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辦妥營業設立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同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盡速補辦理相關登記事項,以免觸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網拍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生意好,或是當地已有些知名度,不要以為經營的是小生意就心存僥倖不想去設籍課稅。另千萬勿走旁門左道想要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若被查獲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 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 此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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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第3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商業登記法第4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
稅課徵起徵點而言。

商業登記法第32條
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臺北國稅局全面檢視網路交易營業人之稅籍管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工商環境與交易型態變遷及維護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完整,該局即日起施行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之清查作業,全面檢視轄區內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已依規定辦妥營業設立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請盡速補辦理相關登記事項,以免觸法。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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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利用臉書(facebook)經常性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且未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免辦登記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目前僅要求網拍賣家辦理「稅籍登記」,因此網拍賣家僅符合稅法規定;但因沒辦理營業登記,在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上並未完全合法, 但開店商家包括網拍賣家若要「合法營業」就要辦理財政部國稅局「 稅籍登記」與「營業登記」兩項。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注意,開店商家包括網拍賣家若每月營業額低於 20萬元行號,記得可向國稅局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國稅局接獲申請會考量決定賣家是否為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

利用臉書(facebook)經常性販售商品需不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利用臉書(facebook)經常性販售商品,依稅法規定如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達新臺幣8萬元,應辦理營業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另公司商號已辦理營業登記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若利用臉書(facebook)銷售商品,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即是逃漏稅捐,國稅局將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

依規定網拍賣家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然若網拍賣家家經營初期,銷售貨物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網拍賣家辦理營業登記時應注意,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房屋稅籍編號」欄免填寫。

經營網路交易住家兼營業地點省稅之法

住家兼營業地點,因各行各業皆有所差異,稅捐機關只能就個別的案件加以認定判斷,網拍賣家若不想繳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地價稅,就要向稅捐機關舉證屋內未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稅捐機關會查證有沒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

 如是網拍業稅捐機關會根據網拍賣家在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上所留下交易紀錄及商品,查證家中堆放的商品是否雷同,認定是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如是商業用途,稅捐機關會依據實際作為營業用途和堆置貨物的面積來改課較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不會全部住家房地都被課以重稅。 

ps: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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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設籍課稅還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嗎?

經營小本生意如開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網拍,如沒有依法規定辦理設籍課稅及營利事業登記,政府單位有兩種單位有權查核,
一是國稅局(管理是否有依法納稅及設籍課稅),目前國稅局鼓勵民眾檢舉店家逃漏稅。
二是縣市政府建設局處(營利事業登記)。

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辦設籍課稅,每3個月按規定繳1次營業稅,還需要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嗎?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稅法並無小規模營業人不需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故營業人不得以銷售額未達起徵點為由,主張免辦營業登記。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另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及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罰鍰部分若也有違反建築法,主管機關將依95年2月5日實施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違規營業主體擇一從重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網拍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生意好,或是當地已有些知名度,不要以為經營的是小生意就心存僥倖不想去設籍課稅。另千萬勿走旁門左道想要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若被查獲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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