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有薪生理假、產檢假並延長陪產假日數
立法院於103年11月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
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2、 修正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有關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請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3、 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之需求,參酌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每次約需半日),增訂有薪產檢假五日。
4、 考量受僱者因配偶生產有陪伴之合理需求(如剖腹產住院天數較長),延長有薪陪產假至五日。
5、 考量因部分受僱者初入、轉換就業職場致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不足,及派遣勞工之工作年資不易累積,不易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協助建構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於擬收養子女先期共同生活之期間,即可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 增訂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主管機關給予補助之規範,以積極協助落實國內母乳哺育政策。
8、 加重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俾有效導正違法作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即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的精神,檢視內部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雇主。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增訂有薪生理假、產檢假,並延長陪產假日數等,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立法院於103年11月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相關規定的修正,除可積極促進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鼓勵生育並建構友善懷孕受僱者及其配偶之工作職場,並可滿足父母雙方照顧年幼子女需求。此次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2、 修正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有關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請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3、 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之需求,參酌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每次約需半日),增訂有薪產檢假五日。
4、 考量受僱者因配偶生產有陪伴之合理需求(如剖腹產住院天數較長),延長有薪陪產假至五日。
5、 考量因部分受僱者初入、轉換就業職場致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不足,及派遣勞工之工作年資不易累積,不易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協助建構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於擬收養子女先期共同生活之期間,即可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 增訂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主管機關給予補助之規範,以積極協助落實國內母乳哺育政策。
8、 加重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俾有效導正違法作為。
勞動部指出,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預估產檢假每年受惠人數約14萬餘人、陪產假每年受惠人數約17萬餘人,至於放寬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要件後,每年受惠人數約2萬5千餘人。勞動部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應即自行檢視內部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行政院勞動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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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歧視某醫院女性職能治療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 ,單位主管以該女性治療師服務人次與其他治療師相差很多,且工作表現不佳、向心力差、與小主管相處有問題、對公共事務不積極主動、排斥輪調等理由,將其業績績效評比從原本每月平均2.99分,驟降為0.51及0.29分。女性職能治療師不服,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本案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醫院有不利對待, 醫院雖同意申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卻同時將其原本每月績效分數驟降,以致治療師無法領取業績獎金,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請求育嬰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育嬰假係性平法明文規定的勞工權益,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同時考量該醫院規模較大且女性員工人數眾多,決議裁罰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依法提出育嬰假,雇主應依法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若員工確有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
請懷孕員工回家休息未發薪罰3萬5千元 勞工局日前接獲勞工申訴,雇主於101年3月知悉該女性勞工懷孕,而其於6月底至7月初因懷孕不適請病假多日,雇主即以懷孕為由未發給其薪資,請勞工暫時回家休息,生產後再回來上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應善盡應盡責任,針對妊娠期間之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保護」的精神,注意懷孕婦女勞工權益,若員工經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持醫生開立休養之證明向雇主申請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且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某文教業女性編輯申訴,申訴人懷孕37周時有出血早產現象,持醫生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全薪產假以便安胎,雇主以「產假需生產以後請」為由拒絕准假,當日下午即駁回,雖然公司准許以半薪病假或無薪補休等方式請安胎,不過駁回全薪產假卻是事實;就歧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因此認為,該公司對於提前申請產假員工有不利對待事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決議裁罰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該案例若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相關解釋,受僱者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並可於產前4週即開始請產假,違者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因此若有員工懷孕情事,經營業者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或是不利對待提前申請產假員工,以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基準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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