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會抽驗開店商家30件滷包、茶包或咖啡包的包裝袋,其中22件為塑膠材質,8件紙類材質,檢測結果均符合「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但其中有4件產品標示不全,違反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業由主管機關經濟部依規定限期業者改善;屆期若不改正者,爰引商品標示法第15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參考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9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標示法第15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以下資料來源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稿
消費者您使用的滷包、茶包及咖啡包的包裝袋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 抽驗30件滷包、茶包或咖啡包的包裝袋,其中22件為塑膠材質,8件紙類材質,檢測結果均符合「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
但其中有4件產品標示不全,違反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業由主管機關經濟部依規定限期業者改善。
行政院消保會為確保消費者使用「高溫浸泡或烹煮食品」的安全,於今(100)年9、10月間在市場上抽樣30件食品包裝袋,委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如下:
一、包裝屬塑膠材質有22件(如附表編號1至22)-鉛、鎘均未檢出;其中編號1至18高錳酸鉀消耗量為1.1mg/L至7.9mg /L不等,仍於法規限值10mg/L內,全部符合規定,其餘則未檢出。檢測DEHP、DBP、DINP、DIDP、BBP、DOP等6種塑化劑,22件均未檢出。
二、包裝屬紙類材質8件(如附表編號23至30)-螢光增白劑、砷、甲醛均未檢出。編號23至25檢出8ppm至22ppm不等之蒸發殘渣,仍於法規限值30 ppm內,其餘則未檢出。 至於標示部分,編號20的包裝袋僅標示「數量」,其餘全未標示;編號22、27、28的包裝袋則標示不全,業由經濟部輔導業者改善。 本次檢測30件滷包、茶包或咖啡包的包裝袋雖均符合「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但行政院消保會認為現行標準,塑膠類對於「鉛」、「鎘」的溶媒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DEHP」及「DBP」的溶媒溶出條件為25℃、1小時;紙類在「螢光增白劑」之溶媒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均和國人使用滷包係高油高溫及長時間烹煮的習慣不同,因此,已建議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針對國人此一習慣,研議修訂前項衛生標準的必要性。
另外,本次抽測發現30件「高溫浸泡或烹煮食品」的包裝袋,有22件係塑膠材質,所以,行政院消保會也建請行政院衛生署研議規定此種高溫浸泡或烹煮食品包裝袋應標示材質、耐熱溫度及加熱時間,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及身體健康。
此外,依現行規定,裝有內容物的食品包裝袋的標示由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未裝有內容物的食品包裝袋(如咖啡濾紙或空滷包袋)的標示,則割裂由商品標示法規範,容易讓業者及消費者無所適從,行政院消保會已請行政院衛生署統一管理。 最後,吊牌標籤雖非食品包裝,行政院消保會也隨機抽樣1件吊牌標籤,比照「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進行檢驗,發現高錳酸鉀消耗量11.7ppm,超出前揭標準10ppm。因此呼籲消費者在使用茶包或咖啡包時,應避免將吊牌標籤紙放入熱水浸泡,以免影響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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