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代言人也受罰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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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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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

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代言人也受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兩者合佔近9成;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及「減肥瘦身」分居第1、2位。11月某劉姓知名人士為廣告主代言宣稱減肥瘦身食品,也受衛生局裁罰新台幣4萬元。
衛生局指出,今年違規食品廣告案件中,主要以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共計446件,顯示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都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居多,可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分析違規廣告的常見詞句,首當其位是「改善心血管」詞句,佔21%,其次是「減肥瘦身」,佔19%。此外廠商在推出商品時,總是希望能經由知名人士或專家學者的現身說法,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及產品說服度,達到最大的廣告效益。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的食品有減肥瘦身效果,請知名人士劉先生代言,而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衛生局進一步提醒,代言人多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沒有產生不良影響,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就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實際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衛生局呼籲民眾,一般食品不能達到改善疾病或減肥瘦身之功效,日常生活飲食多攝取深色蔬菜、水果及全榖根莖類食物,如:糙米、全麥等,即可獲得足量的維生素及纖維質,再加上持之以恆的規律運動,才是維持健康體位的不二法門。民眾可至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ntpc.gov.tw「焦點新聞」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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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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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宣稱減肥減重瘦身療效罰款300萬

食品依法不能宣稱有減肥減重瘦身效果或其他療效,然衛生署99年10月公布99年七月至九月違規藥物食品廣告中,其中有高達八成是食品違法是因宣稱具減肥減重療效,其中前三名為宣稱強化骨骼肌肉機能、減肥瘦身、肝臟解毒。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名稱) 、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
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
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
告者,由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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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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