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自創品牌想要申請加盟商標,請問要如何申請取得商標權呢?
開店創業咨詢阿甘創業加盟網回覆:
依智慧財產局申請流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以下文件: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清晰的商標圖樣、規費、如委任商標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設計商標前應先上智慧局網站查詢作商標近似檢索,以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亦不要以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申請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智慧財產局的審定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期限內未繳費者,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始予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創品牌想要申請商標,參考下列一品花雕雞鬧雙包商標專利權實務案例:
「一品花雕雞」鬧雙包,這起股東爭商標專利權糾紛起因於,蔡啟漢到廣東珠海學來的廚藝花雕雞後,蔡啟漢和王春華二○○○年合夥共同創業,在市民大道創立「一品花雕雞」;五年後雙方不合拆夥,在律師見證下,協議雙方交換股權,約定從二○○六年四月一日始,市民店歸王春華、吉林店歸蔡啟漢,且約定當年底後,王及市民店就不可再使用「一品花雕雞」的品牌商標。
蔡啟漢於二○○六年八月,發現王在微風廣場附近另開一家新店名為「一品原創花雕雞」,憤而控王侵犯商標權,王春華乃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商標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二○○七年判兩商標其實不相似,王春華勝訴,蔡啟漢上訴,正名官司纏訟兩年,台北高等法院終於二審定讞,花雕雞是屬於二人和股東一起發想出來的,因此雙方都有使用權,沒有惡意侵權,且『原創花雕雞』多了原創2字,登記的商標不同,因此獲得勝訴,擁有合法商標權,此案自此終結不得上訴,「一品花雕雞」蔡啟漢表示對方已經改名,願接受判決。擁有多家直營分店的『原創花雕雞』,將免於更名換招牌的困擾。
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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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開店商家&類似商標爭議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以馬桶造型及座椅頗受年輕消費者歡迎的馬桶主題餐廳,開幕不到兩個月,就因英文名稱MARTON及馬桶商標,與毅高實業公司先前申請的MARTONE商標(商標使用權從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到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近似,被控違反商標法損害毅高公司商業利益,遭高雄地檢署以違反商標法,起訴馬桶主題餐廳負責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登記店家商號名稱時,應事先查過類似商標是否已有人登記商標使用權,才不會無端惹禍上身。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台北地院審理廣告才子范可欽侵權商標公訴案無罪
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廣告才子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一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商標權。 檢方調查范可欽於97年3月向智慧局申請「hoja hoja 」與「hoja hoja及圖」(台語好岬的意思)商標,指定使用在調理包、餅乾等商品,在尚未取得智慧局核准前,在網站上使用「hoja hoja」公開對外銷售宅配美食,然「hoja hoja」商標與福漾的「HOJA設計圖」商標英文字完全相同,范可欽到案後也坦承不諱,表示的確知道「HOJA設計圖」是福漾的商標。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中「在同一類產品使用近似商標」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兩罪,將范可欽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在98年3月20日判決范可欽沒有違反商標法,其判決原因是「hoja hoja」登記申請的商標類別和已先由福漾企業向智慧財產局取得的「HOJA」商標商品類別完全不同,雙方營業項目也明顯不同,「hoja hoja」是做網路宅配,而「HOJA」營業項目登記為飲料和臨時住宿,不致於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福漾企業「HOJA」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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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專賣吐司的「愛戀65℃」團購熱門商店,這間專賣吐司的愛戀65℃工作室,卻遭到知名加盟連鎖咖啡店85℃認為相似度如此高,消費者易發生混淆,控告愛戀65℃商標侵權。85℃連鎖咖啡業者認為,LOGO商標裡頭也有個度C,且兩邊的2個數字,都是一高一低,相似度非常高,只是數字65和85不一樣而已,易讓消費者發生混淆。
然而智慧財產局卻持和85℃加盟連鎖咖啡不同的看法,駁回85℃控告愛戀65℃商標侵權告訴,原因是兩者LOGO商標可明顯區隔有不同之處,顏色不同且一家是賣咖啡,另一家是賣土司,消費者理應不會發生混淆,85℃連鎖咖啡得知駁智慧財產局駁回控告商標侵權告訴結果後,決定放棄上訴,85℃連鎖咖啡繼續賣咖啡點心麵包仿,專賣吐司的愛戀65℃工作室繼續在網路上專賣吐司。
主打中低價位有多家咖啡連鎖店的金鑛連鎖企業公司,以「金鑛」為註冊商標的金礦咖啡,認為同行的「台灣金礦」企業公司未經同意,涉嫌侵害他們公司商標權益,提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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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一家在台北市寧記火鍋店為了寧記註冊商標問題鬧上法院,堅稱創始老店寧記火鍋店負責人提告,認為名字雖然都一樣是寧記,兩家毫無關聯,他原本就在四川廚師蔣陵寧研發的麻辣火鍋店下學了一身工夫,84年頂讓盤下原本的火鍋店,中華寧記不僅侵犯我的商標權,又開放加盟,更是侵權。而中華寧記認為「寧記」名號是靠中華寧記裝潢新潮開發多款商品打響所致。
兩家寧記為註冊商標鬧雙包打官司一打10年,原本判決認定2家都可使用「寧記」招牌,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3月判定,兩家商標近似,寧記火鍋店84年5月註冊商標,中華寧記86年註冊,先登記先搶先贏,商標權傾向屬於註冊比較早的光復南路這家寧記火鍋店所有,較晚86年註冊申請的中華寧記可能得撤銷,但全案可再上訴,預期中華寧記應會再打官司救濟,寧記爭商標權案恐怕還得繼續纏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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