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代言人也受罰4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
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代言人也受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兩者合佔近9成;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及「減肥瘦身」分居第1、2位。11月某劉姓知名人士為廣告主代言宣稱減肥瘦身食品,也受衛生局裁罰新台幣4萬元。
衛生局指出,今年違規食品廣告案件中,主要以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共計446件,顯示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都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居多,可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分析違規廣告的常見詞句,首當其位是「改善心血管」詞句,佔21%,其次是「減肥瘦身」,佔19%。此外廠商在推出商品時,總是希望能經由知名人士或專家學者的現身說法,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及產品說服度,達到最大的廣告效益。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的食品有減肥瘦身效果,請知名人士劉先生代言,而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衛生局進一步提醒,代言人多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沒有產生不良影響,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就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實際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衛生局呼籲民眾,一般食品不能達到改善疾病或減肥瘦身之功效,日常生活飲食多攝取深色蔬菜、水果及全榖根莖類食物,如:糙米、全麥等,即可獲得足量的維生素及纖維質,再加上持之以恆的規律運動,才是維持健康體位的不二法門。民眾可至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ntpc.gov.tw「焦點新聞」查詢。
下載檔案 違規廣告一覽表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減肥瘦身效果食品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品宣稱減肥減重瘦身療效罰款300萬
食品依法不能宣稱有減肥減重瘦身效果或其他療效,然衛生署99年10月公布99年七月至九月違規藥物食品廣告中,其中有高達八成是食品違法是因宣稱具減肥減重療效,其中前三名為宣稱強化骨骼肌肉機能、減肥瘦身、肝臟解毒。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名稱) 、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
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
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
告者,由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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